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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
環境保護部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對水域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
1 排放規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輪壓艙水,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的含油量,zui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zui高容許排放濃度
排放區域排放濃度(毫克/升)
內河不大于15
距zui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不大于15
距zui近陸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zui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zui高容許排放濃度 (毫克/升)
排放區域
項目內河沿 海
距zui近陸地4海里以內距zui近陸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懸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大腸菌群不大于250個/100毫升不大于250個/100毫升不大于1000個/100毫升
1.3 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排放物內河沿 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漂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zui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經粉的禁止在距zui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于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zui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
2 其他規定
2.1 名詞解釋
2.1.1 船舶:系指海上、內河各類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固定的或浮動的工作平臺。
2.1.2 距zui近陸地:系指按照領海基線作為起點計算的距離。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種石油產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糞、尿及船舶醫務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質:系指漂浮的墊艙物料、襯料及包裝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紙制品、破布、玻璃、金屬、瓶子、陶磁品及其類似廢棄物。
2.2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于當地環境特點(如集中生活水源,經濟漁業區等)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3 標準的監測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交通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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