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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氣選型與防爆基礎知識
閱讀:280 發布時間:2019-10-19爆炸性危險場所
1.爆炸性危險環境: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氣體和粉塵)。凡涉及爆炸性物質生產、加工、處理、儲存、運輸的場所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環境。
2.危險場所:爆炸性環境大量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數量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區域。
3.在石油、化工、煤炭等生產領域將不可避免地產生爆炸性物質的泄露,并與空氣形成爆炸性危險場所。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
1.爆炸危險區域劃分主要標準依據: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設 第14部 危險場所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試行),1987年
2.爆炸性危險區域主要以爆炸性危險物質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為劃分依據的。與IEC標準一樣,對于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劃分為3個區域,即0區、1區和2區。他們對應的定義如下:
0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或長時期存在的場所。
1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2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可能出現,即使出現也只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主要氣體防爆技術
主要氣體防爆技術有:①隔爆型( d) ②本質安全型( i) ③充油型(o) ④沖砂型(q) ⑤增安型(e) ⑥正壓型(p) ⑦澆封型(m) ⑧n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