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東莞市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工作的通知
各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按照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建設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8〕25號)以及廣東省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環辦函〔2020〕20號)的要求,我市部分重點排污單位需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并與門聯網,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請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參照我局制定的東莞市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名錄登錄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數據中心-環境監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查詢),對照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查看所屬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類別,按監控要求(詳見附件)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聯網運維工作。
附件: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要求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10日
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要求
為指導各企業做好2021年水、大氣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進一步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局依據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確定了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安裝聯網的條件要求,具體如下:
一、實施自動監控的監測點位要求
(一)實施自動監控的監測點位基本要求
重點排污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監測點位,均應當實施自動監控:
1.按照己經發布的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監測頻次為自動監測的監測點位;
2.暫未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行業,其排污單位主要產污環節對應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總排口;
3.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進水總管;
4.重點排污單位中的VOCs排放重點源;
5.門有關文件要求的其它排放口。
(二)暫可不實施自動監控的情形
符合實施自動監控監測點位的基本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可暫不實施自動監控:
1.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現有自動監測設備檢測限的;
2.排放口不滿足技術規范規定的測量點位安裝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3.企業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外環境的。水排放口為企業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4.企業停產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遷的,已注銷或關閉的企業;
5.污染物項目確無可執行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指標的;
6.一年內累計生產時間不足一個季度的企業或者僅用作調峰的燃氣電廠;
7.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上述情形須同時提供第三方監測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相關證明材料及屬地門認可的暫不實施自動監控情況說明。
二、實施自動監控的污染因子和參數要求
(一)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1、一般的廢氣排放口:應當監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項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五項煙氣參數。
2、10t/h 及以上天然氣鍋爐排放口:應當監測氮氧化物一項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五項煙氣參數。
3、生活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焚燒排放口:應當監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五項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爐膛溫度六項煙氣參數。
4、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口:應當監測非甲烷總烴、總揮發性有機物兩項污染物以及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四項煙氣參數,對于含氧量參與污染物折算濃度計算的,還應監測含氧量。
(二)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1、一般污水排放口:應當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兩項污染因子以及pH值、流量兩項參數。
2、總氮重點行業廢水排放口:應當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三項污染因子及 pH 值、流量兩項參數。
3、總磷重點行業廢水排放口:應當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污染因子及 pH 值、流量兩項參數。
4、總磷總氮重點行業廢水排放口:應當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四項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兩項參數。(總氮、總磷重點行業類別參考《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2018〕16號確定)
5、廢水在線監控系統應安裝水質自動采樣器,廢水在線監控設備站房內和廢水標準化排放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三、設備更換要求
為確保自動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各重點排污單位應對使用年限超過十年、故障率高的自動監控設備進行更換。
四、聯網指引
各新增重點排污單位可登錄重點污染源企業端,根據企業端的操作說明對已安裝的自動監控設備進行聯網。
五、實施自動監控的技術規范
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驗收等規范,主要按照以下技術規范執行:
(一)站房建設依據
《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監測)系統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T/CAEPI 11-2017)執行;
(二)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維
1、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 號)。
2、水污染物自動監控: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HJ354-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356-2019)。
(三)聯網傳輸
《污染源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2017);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477-2009)。
(四)分析檢測
《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377-2019);
《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15-201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電磁管道流量計》(HJ/T367-200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超聲波管道流量計》(HJ/T366-2007);
《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372-2007);
《氨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2019);
《pH 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96-2003);
《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3-2003);
《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2-2003);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3-2018);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法技術要求》(DB1947-2016);
《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 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粵環辦〔2020〕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