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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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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犬只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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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型號06

品       牌

廠商性質生產商

所  在  地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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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5-27 14:11:40瀏覽次數:10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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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生產廠家

商鋪產品:14條

所在地區:湖北宜昌市

聯系人:魏成剛 (銷售)

產品簡介
06 066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家勝
  2019年12月30日

詳細介紹

宜昌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總則

 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眾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西陵區(含宜昌高新區東山園區)、伍家崗區、點*點軍街道、猇亭區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區城市建成區所在區域。

  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區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及各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門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養犬管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政和應急處置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占道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組織捕捉流浪犬只,協助門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防疫和檢疫、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監測和處置、犬只無害化處理及收容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登記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狂犬病人的診治等工作。

  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居民規范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教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養犬事項制定管理公約或者規約,并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及狂犬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電視、報刊、廣播、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形成良好養犬習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城市管理、畜牧獸醫、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九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及標準由市門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個人飼養犬只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城區內有固定住所并且獨戶居住。

  個人在城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不超過2條。

  第十一條 單位飼養犬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四)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養犬人應當及時攜犬只到具備法定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證明。

  市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備資質動物診療機構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條 養犬實行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持明、住所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材料,攜犬只到門的養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死亡的,養犬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根據免疫有效期對犬只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并攜犬只和續種免疫證明到養犬登記機構延續有效期。

  養犬登記具體辦法由市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門應當推進建立養犬智慧管理信息系統,與城市管理、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實行免疫、登記、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務。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六條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以及免疫證明。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犬只。

  第十八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只外出時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繩),長度不超過1.5米,由*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

  (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或者懷抱;

  (三)不得攜犬只進入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餐飲場所及候車(機、船)室、商場、超市、賓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五)即時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

  (六)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殘障人員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限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攜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置犬只臨時寄放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本居住區管理公約或規約,劃定犬只活動區域。犬只活動區域應當配備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標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尸送交市畜牧獸醫部門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丟棄。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或者110報警,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四章 犬只經營與收容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二十五條 市門應當會同市畜牧獸醫、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規劃、建設犬只收容場所。

  犬只收容場所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接收走失犬只、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及依法沒收的犬只等。犬只捕捉、收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六條 倡導和支持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和愛犬人士依法救助流浪犬只、認領無主犬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養犬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的,由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犬只違反《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規定的,由門依照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由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轉借、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款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二、三、四項規定的,由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后果的,對養犬個人處500元罰款,對養犬單位處2000元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對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放糞便未即時清除的,由部門責令予以清除,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阻礙養犬監督管理行政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上位法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為宜昌市養犬管理辦法

 

《推薦使用城市智慧養犬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優勢》

湖北安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專注于北斗、GPS衛星定位器研發、生產及衛星導航服務;物聯網技術研發、服務與應用及設備生產;云計算裝備技術、大數據存儲及運營管理等服務的國家。

公司具有多項自主研發產品:人、車、物等定位設備及物聯網管理系統平臺,擁有21項國家及軟件著作權,并被邀請加入中國衛星導航協會會員單位,其中“E管家”智能管理系統在“湖北省科技信息技術創新大賽”上榮獲優秀獎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三等獎,并獲得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衛星導航定位創新應用獎”銅獎;智能電子犬牌在湖北省第五屆“楚天杯”工業大賽中獲得銀獎。

湖北安眾科技有限公司占地面積20畝,總投資1.2億元,新建生產綜合樓二棟,面積18000余平方米,綜合樓內設有研發、生產及行政辦公區、產品展示廳,大數據存儲運營中心等技術產業,公司將加快推進北斗應用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積極發揮區位、基礎實力、和外部條件等優勢,著力打造北斗科技園,為上下流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平臺。

 2020年7月起,宜昌市智慧犬只管理系統,發放了*3萬多枚智能電子犬牌由湖北安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湖北安眾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城市智慧養犬綜合管理服務平臺,該平臺融合物聯網、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打造了由“政府引牽頭→企業服務→用戶受益”的服務。平臺系統包括門數據分配,移動、畜牧疫苗管理、寵物犬收容養殖管理、便民免疫點管理、寵物犬保險管理、智能定位犬牌及犬主APP。各區縣的相關管理人員及用戶可通過智能定位犬牌的編號便可以在平臺系統中查到與之相關的信息,包括犬只的種類、性別、毛色、接種疫苗的種類和時間,寵物犬主人的地址、等,還附有寵物犬的照片,這些信息將在數據平臺上詳細記錄。同時,系統還可根據各城市犬只管理需求進行量身定制,讓養犬更加規范劃,讓狂犬病的預防不再是盲區。

《城市智慧養犬綜合管理服務平理流程與操作方法》

城市智慧養犬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利用現代化的技術和手段,結合北斗GPS衛星定位、網絡通信等技術在限度內為寵物提供各種安全保護和跟蹤定位服務,充分利用*的地理信息技術(GIS)、數據庫技術(Database)、網絡通訊技術(Network),在電子地圖基礎之上實現對分布在城市各處的寵物進行現代化的監控,提高服務質量。GPS寵物定位系統的功能主要包括定位、行程追蹤等功能。寵物定位平臺是一個面向人員的移動信息化解決方案。該平臺以寵物定位業務為基礎應用,結合GPS、藍牙等技術手段,依托GPRS無線通信網絡,結合GIS平臺,實現了全網、無障礙定位,為用戶提供準確的寵物位置信息。

城市智慧養犬管理系統從養犬中心管理端、智能定位狗牌、移動端、市民用戶手機端、便民疫苗接種管理端、寵物保險從管理到使用。從政府到用戶、從注冊到,以“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既為市民養犬權利提供保障及便利,并規范養了犬只行為,兼顧所有使用需求。系統還可根據各城市犬只管理需求進行量身定制。

(一)養犬中心管理端
        該客戶端可以為市民錄入犬支信息、配裝犬牌、辦理發放犬證,信息變更等服務。
 1、市民辦理狗證,需要攜帶主人,狗狗的疫苗接種 證、到養犬中心辦理犬證。
 2、中心工作人員,根據(主人、居住地址、電 話、犬全身照片、疫苗接種證)等,符合要求的錄入信息到城市智能養犬管理系統,辦理發放養犬證。  
 3、發放犬證同時發放智能犬牌,信息錄入備案。

(二)智能定位犬牌

   智能犬牌具有體積小、續航久、遠程識別等特點,能為犬支提供身份編碼,  智能犬牌提供犬只基礎信息等功能,實現20~50米遠程,非接觸讓管理人員對犬只信息了如指掌,讓養犬管理更安全。

定位功能包含以下兩方式:

1、藍牙定位。當攜戴智能犬牌的犬只距離管理人員50米以內時,可在手機端對犬只進行藍牙掃描定位,并對犬只信息進行管理;

2、藍牙+GPS定位。當攜戴智能犬牌的犬只在手機藍牙信號范圍之外時,智能犬牌自動切換到藍牙+GPS定位模式,實時上傳犬只的經緯度信息,實現實時衛星定位追蹤。

(三)部門移動端
    部門可通過“安寵寶寶”小程序進行實地巡檢監管。該系統具有超視距、隨時審核、安全等特點。通過信息查詢、管理等功能,可便捷的查詢到犬主、犬只相關信息,展開。

1、人員打開該系統,可獲取50米范圍內已辦理犬證的寵物犬信息(主人電話、姓名、居住地址、犬全身 照、疫苗接種、犬證) ,并對寵物犬信息進行管理。
2、對未佩戴項圈繩的犬及無人看護的犬只,人員可通過該系統通知犬主人看守愛犬,避免對市民造成危險。     
3、對未辦理犬證,佩戴犬牌的流浪狗,人員可 對犬只進行抓捕、實行管理等處理。

(四)犬只留檢所管理終端
    對流浪犬、違法犬的收容、檢疫、飼養和處理。

1、對檢疫結果健康的流浪狗通過平臺發布認養/認領公告,辦理認養/認領手續。

2、對患有狂犬病等危害性嚴重犬病的監測監控及撲殺銷 毀,并在平臺系統中進行注銷處理。

(五)、市民用戶手機端“安寵寶寶”

  市民可通過手機端“安寵寶寶”,實現養犬注冊、登記查詢、搜索等功能,能為犬主提供強大的養犬管理服務。

1、市民打開手機小程序“安寵寶寶”,可搜索到自己的愛犬位置,查看愛犬信息,編輯修改。

2、愛犬超出自身距離(大于50米),小程序“安寵寶寶” 會收到走失報警提醒,提醒愛犬與犬主有一定距離位置,以防愛犬走失,小程序自動開啟GPS+藍牙定位功能,精準定位愛犬位置。

3、“安寵寶寶”支持注冊、登記、申請、領用、搜索等功能。

(六)便民疫苗接種管理端

在、獸醫站通過該系統每年對犬只的定期年檢、疫苗接種做好登記統計。

1、方便群眾的愛犬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統計。

2、便于市民群眾可以就近選擇養犬許可免疫便民服務點。       (七)寵物保險

平臺同時與保險公司合作,登記辦理狗證時,需購買寵物意外險,為寵物提供醫療、寵物傷害、及寵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等保險

  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我們大家的共同努力,養育犬只在心靈和行動上給犬主帶來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人口數量眾多,公共資源需要共同維持建設的城市中如何做到真正的人與犬和諧相處,犬只與主人及他人和諧共處,我們將會在城市犬類管理服務系統上不斷進行探索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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