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有機碳(TOC)測定儀總有機碳(TOC)測定儀
3.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在規定的投加量使用時,處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標應符合GB5749的要求。
3.2有毒物質指標的要求
3.2.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是GB5749中規定的物質時,該物質的容許限值
不得大于相應規定限值的10%。本標準規定的有毒物質分為四類。
3.2.1.1金屬:砷、硒、汞、鎘、鉻、鉛、銀。
3.2.1.2無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2.1.3有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2.1.4放射性物質:直接采用礦物為原料的產品應測定總a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3.2.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在GB5749中未做規定時,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
準判定,其容許限值不得大于相應限值的10%。
3.2.3如果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無依據可確定容許限值時,必須按附錄B確
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高容許濃度,其容許限值不得大于該容許濃度的10%。
4監測檢驗方法
4.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見附錄A。
4.2本標準規定的監測檢驗方法:見GB/T 5750.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活飲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GB 5749-2006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分散居戶直接從水源取水,無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實施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
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條件限制,水質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余指標仍按表
1、表2和表3執行。
4.1.8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
適當放寬。
4.1.9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8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
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
要求。
9水質監測
9.1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9.1.1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
執行。
9.1.3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308執行。
9.1.4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