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韓國發出通報(G/SPS/N/KOR/406),韓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擬定一項“食品等產品檢驗令擬定法規”,根據食品衛生法案第19-4條第3段規定,制定檢驗令的適用范圍、文件要求等相關細節。
(1)當從產品內查出有害物質或擔心可能會查出有害物質時,韓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可命令有關企業食品等產品接受檢驗機構的檢驗。
(2)接到檢驗令的企業應在20天內將結果提交韓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該通報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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