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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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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管網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和集流管等組成。容器閥和集流管之間應采用高壓軟管撓性連接。儲存容器和集流管應采用支架(儲瓶架)固定。
2.有管網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儲瓶間或裝置設備間內。二氧化碳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可設置在保護對象附近固定的安全圍欄內。儲瓶間或裝置設備間宜靠近防護區布置,并符合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有關規定,且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3.柜式(無管網)預制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等組成。
(1)無管網滅火系統又稱為預制滅火系統。
(2)無管網系統不需要在防護區內設置管網,系統安裝較為簡便。
(3)可用于面積較小的防護區,如計算機房、油機房等。
4.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照射。操作面距墻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
5.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裝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6.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但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嘴流量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通過前面的分享我們知道,對于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的防護區火災,應采用墮化設計濃度進行消防設計;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的防護區,則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進行消防設計。滅火濃度、惰化濃度是試驗得出的滅火的最小體積百分比,而在實際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滅火劑用量計算時,采用的則是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這是因為滅火濃度或惰化濃度是理論上能夠撲滅火災的最小濃度,但是實際應用中,還需要考慮安全系數等問題,所以設計值需要大于滅火濃度或惰化濃度。)
3.3.2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5.8%,其他滅火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1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2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A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
3.3.3 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10%。
(3.3.2和3.3.3條分別規定了固體表面火災和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的滅火設計濃度,這里為什么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要大于固體表面火災的濃度呢?這是因為紙張類可燃物相對其它固體可燃物來說發展為淺度的深位火災的危險可能性更大,而撲滅深位火災的滅火濃度要遠大于撲滅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所以這里對于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火災規定的滅火設計濃度更高。)
3.3.4 油浸變壓器室、帶油開關的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9%。
3.3.5 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8%。
(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雖然也算固體表面火災的范疇,但是機房中還存在電子電器設備、電纜導線和磁盤、紙卡之類,防護區內陳設、存放物復雜多樣。因此確定七氟丙烷對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的保護,采用滅火設計濃度為8%。)
3.3.6 防護區實際應用的濃度不應大于滅火設計濃度的1.1倍。
3.3.7 在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8s;在其他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s。
1.0.1 為防止火焰和煙氣通過建筑縫隙和貫穿孔口在建筑內蔓延,保證建筑防火、防煙分隔的完整性與有效性,保障人身安全,減少火災損失,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中建筑縫隙、貫穿孔口等的防火封堵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建筑防火封堵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環保健康、技術。
1.0.4 建筑防火封堵的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在我國和其他大多數國家的現行建筑規范或防火規范中,主要通過控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及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建筑構件或結構進行防火分隔來阻止建筑火災及其煙氣的蔓延,減小火災和煙氣的危害。
由于建筑功能和建筑內部用途的需要,管線需要貫穿建筑中具有耐火性能要求的樓板和防火墻、防火隔墻等防火分隔構件或結構形成貫穿孔口,如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管道,給排水管道,熱力管道,其他輸送各類生產介質的管道和電線電纜等。建筑縫隙則包括抗震縫、沉降縫、伸縮縫以及在建筑中樓板和墻體之間、墻體之間、樓板之間的縫隙等。此外,建筑中還存在外墻與建筑幕墻、保溫層、裝飾層之間的空腔以及建筑施工或安裝設備所留下的預留開口、管線豎井在樓層位置的開口等。這些建筑縫隙和貫穿孔口易導致火勢和煙氣在建筑中蔓延擴大。為了保持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需對防火分隔構件或結構上的貫穿孔口以及建筑縫隙采取相應的防火封堵措施。
1.0.2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規范,規定了各類建筑中需要進行防火封堵的部位,未規定防火封堵的具體方式和如何實現防火封堵的技術要求。本標準是一項針對建筑防火封堵具體做法的專項標準,既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配套標準,也是建筑中有關防火封堵的統一標準,不僅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中防火封堵的設計、施工和驗收,也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以及既有建設工程中防火封堵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本條規定了建筑防火封堵設計、施工和驗收的基本原則。在確定建筑防火封堵要求時,須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節水、節材等經濟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針對不同防火封堵部位的特點,結合具體工程條件綜合考慮。在設計、施工時,既要積極采用、成熟的防火封堵材料、技術和措施,也要正確處理好生產或建筑功能要求與建設投資和消防安全的關系。
1.0.4 本標準是建筑防火封堵的專項標準,規定了建筑防火封堵的通用做法,但很難把各類建筑、設施的防火封堵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因此,設計采用的防火封堵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防火封堵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2.0.1 防火封堵 firestop
采用具有一定防火、防煙、隔熱性能的材料對建筑縫隙、貫穿孔口等進行密封或填塞,能在設計的耐火時間內與相應建筑結構或構件協同工作,以阻止熱量、火焰和煙氣穿過的一種防火構造措施。
2.0.2 建筑縫隙 construction joint
建筑結構或構件之間的縫隙,其他防火分隔物與建筑結構或構件之間的縫隙和設備管線穿過耐火結構或構件時與結構或構件之間形成的縫隙。
2.0.3 被貫穿體 penetrated item
因工藝和功能等要求需穿過管線等物體的建筑結構或構件。
2.0.4 貫穿物 penetration item
穿越被貫穿體的物體。
2.0.5 貫穿孔口 penetration opening
貫穿物穿越被貫穿體時形成的孔口。
2.0.6 空開口 blank opening
為滿足工藝、功能等要求,在防火分隔構件或建筑結構上預留的孔口。
2.0.7 防火封堵組件 penetration firestop system
由幾種不同防火封堵材料及其支撐等構成的組合封堵體。
條文說明
2.0.1 建筑防火分隔構件包括防火墻、防火隔墻、耐火樓板和其他耐火結構等,為確保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需對該類構件之間及構件或結構上的縫隙、孔口進行封堵。在選用防火封堵材料和確定防火封堵方式與構造時,要使封堵后的部位具有一定的防火、防煙、隔熱性能,并且使封堵材料或組件在設計的耐火時間內能與相應構件協同工作,從而實現阻止熱量、火焰和煙氣透過的目的。
防火封堵材料按材質可分為無機防火封堵材料、有機防火封堵材料和復合防火封堵材料;按類型可分為柔性有機堵料、無機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塊、防火封堵板材、泡沫封堵材料、防火密封膠、防火密封漆、阻火包帶、阻火圈等;按用途可分為建筑縫隙防火封堵材料和貫穿孔口防火封堵材料。有關防火封堵材料的分類見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防火密封漆屬于《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規定的“縫隙封堵材料”,是防火封堵材料的一種。考慮到建筑防火封堵包括縫隙封堵和貫穿孔口封堵兩大類,且“縫隙封堵材料”所含材料的范圍過大,本標準未使用“縫隙封堵材料”一詞。
無論采用哪種防火封堵材料,都要具有相應的防火、防煙、隔熱性能。
2.0.2 建筑結構或構件之間的縫隙包括防火隔墻之間的縫隙、防火隔墻與樓板之間的縫隙、建筑幕墻與樓板之間的縫隙等,還包括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等建筑變形縫隙。
2.0.6 需要按照本標準要求進行防火封堵的“空開口”,是為滿足工藝、功能等要求而預留的孔口。對于施工留下的孔口等其他孔口,需要在工程竣工前采用與孔口所在部位一致的建筑材料和構造進行封閉。
2.0.7 防火封堵可以采用單一封堵材料實現,但也存在需要采用多種防火封堵材料共同實現的情況,即多種封堵材料共同構造組成防火封堵組件,包括封堵組件剛性不足時所用支撐結構,以共同達到防火封堵部位所應具備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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