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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IG-541氣體滅火設備是新型滅火系統。系統滅火劑混合氣體是一種無色無味不導電的氣體,滅火劑噴放后不發生化學反應,不形成濃霧,不污染環境。
一、混合氣體(IG-541)自動滅火系統簡介
混合氣體(IG-541)自動滅火設備是廣州海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自主開發、研制的新型滅火系統。系統設計參考了大量的相關標準及相關資料,系統性能滿足《氣體滅火系統及部件》(GB25972-2010)及ISO同類產品標準要求的規定。
系統滅火劑混合氣體(IG-541)是一種無色、無味、不導電的氣體,其密度大約與空氣密度相等,它主要由氮氣(52%)、氬氣(40%)、二氧化碳(8%)混合而成。其臭氧耗損潛能值ODP=0,溫室效應值DWG=0,滅火劑噴放后不發生化學反應,不形成濃霧,不污染環境,是目前的可替代“哈龍”滅火劑的“綠色”環保型滅火劑。
滅火系統主要由:自動報警滅火控制系統、滅火劑貯存容器、容器閥、止回閥、氣體單向閥、選擇閥、驅動氣瓶、閥驅動器、壓力訊號器、安全閥、減壓裝置、噴頭、框架及管道系統等設備組成。系統具有自動探測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的功能,在緊急情況下,可進行電氣手動和機械應急手動滅火操作。依據使用場所要求,可組成單元獨立系統和組合分配系統,實施對單區和多區的自動控制滅火。
該系統具有功能完善、工作參數準確可靠、系統操作維修方便等優點。可廣泛適用于:電氣和電子設備室;通訊設備室;紙絹質制品和音像檔案庫;易燃和可燃液體儲存間;噴放滅火劑之前可切斷可燃、助燃氣體氣源的可燃氣體火災危險場所;經常有人工作的防護區。
二、混合氣體(IG-541)自動滅火系統主要技術參數
型 號 | QMH15/70 | QMH15/80 | QMH15/90 |
執行標準 | GB 25972-2010 | ||
設計公稱工作壓力(20℃) | 15.0MPa | ||
貯存容器容積 | 70L | 80L | 90L |
貯存容器混合氣體(IG-541)充裝量 | 10.3m3 | 11.8m3 | 13.3m3 |
滅火劑噴射時間 | ≤60s | ||
閥驅動裝置氮氣充裝壓力(20℃) | 6.0MPa | ||
工作電源 | 主 電 源:220V 50Hz | ||
備用電源:DC24V 3A | |||
功率消耗 | 警戒時:≤60W | ||
工作時:≤60W | |||
環境條件 | 環境溫度:0℃~50℃ | ||
相對溫度:93±3% | |||
系統啟動方式 | 自動、電氣手動、機械應急操作 | ||
自動控制滅火時釋放延時 | 0~30s可調 |
若坑內土體加固緊貼圍護墻,宜行圍護墻施工,后進行坑內土體加固。采用這種施工順序,有利于圍護墻垂直度控制。若坑內土體與圍護墻保持有一定的距離,則先后施工順序可不受限制。但從周邊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先施工圍護墻,后施工坑內土體加固,則對周邊環境保護有利,故作此規定。
6.12.3 當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進行土體加固時,加固有效范圍往往位于基坑坑底附近區域,而攪拌樁施工從地面開始攪拌至加固范圍的底部,導致加固范圍以上的土體因攪拌也被擾動,因此宜對加固范圍以上部分土體進行低摻量加固(摻量約為8%~10%),這對控制基坑變形是有利的。
6.12.4 高壓噴射注漿施工受孔位周邊環境和地下障礙物的影響,孔位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水泥漿液中摻合料和外加劑的種類和摻量。高壓噴射注漿施工可以在地面進行,也可在基坑開挖一定深度后入坑進行施工。因此需要考慮加固施工期間對基坑周邊環境的影響。
6.12.1 若坑內土體加固緊貼圍護墻,宜行圍護墻施工,后進行坑內土體加固。采用這種施工順序,有利于圍護墻垂直度控制。若坑內土體與圍護墻保持有一定的距離,則先后施工順序可不受限制。但從周邊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先施工圍護墻,后施工坑內土體加固,則對周邊環境保護有利,故作此規定。
6.12.3 當采用水泥土攪拌樁進行土體加固時,加固有效范圍往往位于基坑坑底附近區域,而攪拌樁施工從地面開始攪拌至加固范圍的底部,導致加固范圍以上的土體因攪拌也被擾動,因此宜對加固范圍以上部分土體進行低摻量加固(摻量約為8%~10%),這對控制基坑變形是有利的。
6.12.4 高壓噴射注漿施工受孔位周邊環境和地下障礙物的影響,孔位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水泥漿液中摻合料和外加劑的種類和摻量。高壓噴射注漿施工可以在地面進行,也可在基坑開挖一定深度后入坑進行施工。因此需要考慮加固施工期間對基坑周邊環境的影響。
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應根據設計文件、基坑開挖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條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1.2 降排水施工方案應包含各種泵的揚程、功率,排水管路尺寸、材料、路線,水箱位置、尺寸,電力配置等。降排水系統應保證水流排入市政管網或排水渠道,應采取措施防止抽排出的水倒灌流入基坑。
7.1.3 當采用設計的降水方法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或基坑內坡道或通道等無法按降水設計方案實施時,應反饋設計單位調整設計,制定補救措施。
7.1.4 當基坑內出現臨時局部深挖時,可采取集水明排、盲溝等技術措施,并應與整體降水系統有效結合。
7.1.5 抽水應采取措施控制出水含砂量。含砂量控制,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滿足有關規范要求。
7.1.6 當支護結構或地基處理施工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打樁、注漿等施工行為造成管井、點井的失效。
7.1.7 當坑底下部的承壓水影響到基坑安全時,應采取坑底土體加固或降低承壓水頭等治理措施。
7.1.8 應進行中長期天氣預報資料收集,編制晴雨表,根據天氣預報實時調整施工進度。降雨前應對已開挖未進行支護的側壁采用覆蓋措施,并應配備設備及時排除基坑內積水。
7.1.9 當因地下水或地表水控制原因引起基坑周邊建(構)筑物或地下管線產生超限沉降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7.1.10 基坑降水期間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配備發電機組,并應進行相應的供電切換演練。
7.1.11 井點的拔除或封井方案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體現。
7.1.12 在粉性土及砂土中施工水泥土截水帷幕,宜采用適合的添加劑,降低截水帷幕滲透系數,并應對帷幕滲透系數進行檢驗,當檢驗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進行設計復核。
7.1.13 截水帷幕與灌注樁間不應存在間隙,當環境保護設計要求較高時,應在灌注樁與截水帷幕之間采取注漿加固等措施。
7.1.14 所有運行系統的電力電纜的拆接必須由專業人員負責,井管、水泵的安裝應采用起重設備。
7.1.1 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與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地下結構設計和施工密切相關,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與開挖施工密切配合,并應在施工或運行過程中根據現場狀態及時進行調整。
7.1.5 出水含砂量是降水引起環境變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滿足設計要求的前提下,應嚴格監控含砂量。
7.1.6 由于降水井臨近地基注漿將可能嚴重影響井管的出水效果,因此需控制注漿點位置以及與管井抽水的運行的交叉時間,避免注漿堵塞井管。
7.1.13 工程實踐表明,截水帷幕與灌注樁間存在間隙時往往產生較大的環境變形,當環境保護設計要求較高時,在灌注樁與截水帷幕之間應采取注漿加固等措施,可以減少環境變形。
排水溝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結構外側,距坡腳不宜小于0.5m。單級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設置在坡頂,多級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設置于坡頂、放坡平臺。
7.2.2 排水溝、集水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溝深度、寬度、坡度應根據基坑涌水量計算確定,排水溝底寬不宜小于300mm。
2 集水井大小和數量應根據基坑涌水量和滲漏水量、積水水量確定,且直徑(或寬度)不宜小于0.6m,底面應比排水溝溝底深0.5m,間距不宜大于30m。集水井壁應有防護結構,并應設置碎石濾水層、泵端紗網。
3 當基坑開挖深度超過地下水位后,排水溝與集水井的深度應隨開挖深度加深,并應及時將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
7.2.3 排水溝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計算應滿足下式要求:
V≥1.5Q (7.2.3)
式中:V——排水量(m3/d);
Q——基坑涌水量(m3/d),按降水設計計算或根據工程經驗確定。
7.2.4 當降水管井采用鉆、沖孔法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取措施防止機具突然傾倒或鉆具下落造成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
2 施工前先查明井位附近地下構筑物及地下電纜、水、煤氣管道的情況,并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3 鉆機轉動部分應有安全防護裝置。
4 在架空輸電線附近施工,應按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鉆架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
5 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對鉆機操作臺、傳動及轉盤等危險部位和主要通道不應留有黑影。
7.2.5 降水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降水系統應進行試運行,試運行之前應測定各井口和地面標高、靜止水位,檢查抽水設備、抽水與排水系統;試運行抽水控制時間為1d,并應檢查出水質量和出水量。
2 輕型井點降水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管與真空泵接好后應開動真空泵開始試抽水,檢查泵的工作狀態;
2)真空泵的真空度應達到0.08MPa及以上;
3)正式抽水宜在預抽水15d后進行;
4)應及時作好降水記錄。
3 管井降水抽水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正式抽水宜在預抽水3d后進行;
2)坑內降水井宜在基坑開挖20d前開始運行;
3)應加蓋保護深井井口;車輛行駛道路上的降水井,應加蓋市政承重井蓋,排水通道宜采用暗溝或暗管。
4 真空降水管井抽水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井點使用時抽水應連續,不得停泵,并應配備能自動切換的電源;
2)當降水過程中出現長時間抽渾水或出現清后又渾情況時,應立即檢查糾正;
3)應采取措施防止漏氣,真空度應控制在-0.03MPa~-0.06MPa;當真空度達不到要求時,應檢查管道漏氣情況并及時修復;
4)當井點管淤塞太多,嚴重影響降水效果時,應逐個用高壓水反復沖洗井點管或拔出重新埋設;
5)應根據工程經驗和運行條件、泵的質量情況等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射流泵;對使用的射流泵應進行日常保養與檢查,發現不正常應及時更換。
7.2.6 降水運行階段應有專人值班,應對降排水系統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防止停電或其他因素影響降排水系統正常運行。
7.2.7 降水井隨基坑開挖深度需切除時,對繼續運行的降水井應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濾料層,并應采用黏土封井后再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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