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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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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磁型懸掛式滅火裝置
電磁型懸掛式滅火裝置由滅火劑儲存罐體、電磁驅動部件、噴頭、壓力顯示部件、信號反饋部件組成,可懸掛或固 定于墻壁上,與火災探測部件、火災警報器及滅火控制器組成一套自動滅火系統,具有占地、安裝簡便的特點。
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裝置)屬氣體滅火系統主要種類之一,當前占氣體滅火系統產品的70%以上。氣體滅火系統是四大傳統的固定滅火系統(噴水、氣體、泡沫、干粉)之一,應用范圍十分廣泛。氣體滅火系統(裝置)具有以下優缺點與特點:
主要優點與特點:一是絕緣性能好,可滅電氣火災;二是滅火劑潔凈,滅火過程中和滅火后沒有任何殘留物產生,不會對保護對象造成第二次損傷;三是滅火速度快,可撲滅各種有遮擋物、狹小復雜場所火災。
主要缺點與特點:一是氣體滅火系統中瓶組壓力容器產品有低壓(≤1.6MPa)、中壓(1.6~10MPa)、高壓(10~100MPa)三種,是安全危險類產品,生產、使用、維護均有嚴格管理,必須采用合格厚度和材質鋼瓶,才能確保產品安全性;二是氣體滅火系統均是貯壓式結構,容易泄漏,要求產品閥門和各聯接部位密封性可靠,才能保證使用周期長,維護成本低,生命財產才能得到時刻守護;三是七氟丙烷、全氟己酮滅劑昂貴,藥劑成本占整套設備40%~80%總成本,滅劑則成為高度的誠信良心滅劑與產品。
5.2.1 調度技術支持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應設置電力調度技術支持系統,應與建筑本體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并應保障調度生產業務不中斷;
2 調度技術支持系統設計應根據所轄電網的運行特點和應用需求,提出技術支持系統的總體功能要求;
3 對于設置在備用調度中心的技術支持系統,其功能規劃應根據其風險評估和備用調度中心的定位合理確定技術支持系統需要實現的功能,通信通道應相對于主調獨立,應確保備調中心在其特定條件下能夠承擔主調度中心的職責;
4 調度技術支持系統應與現有廠站端調度技術支持系統接口、協議兼容,調度技術支持系統調度端應考慮系統互聯的軟硬件接口,系統的互聯應遵照國家有關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的要求執行;
5 電力調度技術支持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DL/T 5003的有關規定。
5.2.2 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應設置通信系統。通信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力調度通信中心通信系統應與建筑本體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2 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應設置傳輸網、業務網和支撐網等通信系統及其專用供電電源系統,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應為本級電力通信網的核心節點;
3 通信系統應滿足電力調度通信中心調度自動化、調度電話、信息化等各類業務所需要的通信通道,并應確保信息的不間斷傳輸;
4 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應有2條獨立的公用電信光纜接入電力調度通信中心的行政通信交換機;
5 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應通過不少于3條獨立的光纜接入通信網絡,光纜應通過兩個獨立不同的方向、不同的豎井進入電力調度通信中心;
6 通信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力系統通信設計技術規定》DL/T 5391的有關規定。
5.2.1 調度技術支持系統設計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從電網特點和運行實際出發,采用經濟實用且符合可靠性要求的技術方案,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技術支持。
1 調度技術支持系統與建筑本體同步建設,同步投運,是指新建或搬遷調度技術支持系統,在建筑本體投運時,調度技術支持系統已新建或搬遷完成。
2 調度技術支持系統設計應根據所轄電網的運行特點和應用需求,提出技術支持系統的總體功能要求。根據工程實際,有選擇的實現數據采集和監視控制/能量管理(SCADA/EMS)、調度員培訓模擬(DTS)、電能量計量(TMR)、電網安全穩定監視和預警(WAMS)、水電及新能源監測、在線安全穩定分析和預警、調度運行輔助分析與決策、調度計劃、調度管理、保護管理、雷電監測、電力系統輔助監測、氣象信息等方面的功能。
4 電力調度通信中心調度端調度技術支持系統,應與現有廠站端調度技術支持系統接口、協議兼容,應用中要協調統一。調度技術支持系統調度端應考慮與其他系統互聯的軟硬件接口,與其他系統的互聯應遵照國家有關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的要求執行。
5.2.2 本條規定了通信系統的設置要求。
2 電力通信傳輸網是指用于電力系統通信需求中收集、交換、傳輸數據的網絡,是電力通信網的基礎,其規劃和建設在整個網絡發展中十分重要。電力通信業務網是指為電力通信用戶提供一種或數種業務的網絡。電力通信支撐網是指利用電力通信網絡的部分設施和資源組成的,相對于電力通信網中的業務網和傳輸網的網絡。支撐網對業務網和傳輸網的正常、高效、安全、可靠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通起到支撐和保障作用。
6.3.1 墻體節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的建筑,當墻體采用輕質結構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的有關規定;
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專業用房建筑外墻應選用外保溫構造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JGJ 144和本地區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
6.3.2 門窗設計節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人值守的專業用房的自然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規范》GB/T 50033規定的生產車間工作面上采光等級Ⅲ級的要求;
2 對常年無人值守的機房不宜設窗,必要時可采用設雙層窗、中空玻璃窗等高效節能門窗;機房門宜選用具有保溫性能的防火門,并宜安裝閉門器;外窗應具有較好的防塵、防水、防火、抗風、隔熱的性能,且應滿足潔凈度要求;
3 外窗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外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現場檢測方法》JG/T 211規定的4級。
6.3.3 樓地面節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專業用房樓底面接觸室外空氣的架空或外挑樓板、采暖房間與非采暖房間的樓板、周邊及地面、非周邊地面、采暖地下室外墻的傳熱系數及熱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
2 工藝機房地面及樓板上鋪設的保溫層,宜采用橡塑保溫板、硬質擠塑聚苯板、泡沫玻璃絲棉保溫板等板材或強度符合地面要求的保溫砂漿等材料。
6.4.1 空氣調節系統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調節系統應根據工藝機房等級標準、建設規模、建筑條件、機房設備的使用特點和所在地區的氣象條件等,并結合當地能源結構及其價格政策、環保規定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2 大型工藝機房宜采用集中供應冷凍水的空氣調節系統。北方地區采用冷水機組作為冷源時,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卻塔及熱交換器對空調冷凍水進行降溫;空氣調節系統可采用電制冷與自然冷卻相結合的方式;
3 當工藝機房設計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時,所選用的冷水機組或單元式空調機組的性能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中的有關規定。
6.4.2 空氣調節系統的送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空調上送風的工藝機房,宜在工藝機房上部增加通風機;當采用風道送風方式時,并可直接進入設備機柜進行熱交換,風道、送風口的尺寸規格應根據設備散熱量大小計算確定;
2 空調送風距離不宜超過15m;當空調送風距離大于15m時,應在機房兩側布置空調室內機,并應從工藝機房兩側送風。
4.0.1 水泥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等級、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應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的有關規定。
2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
3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檢數量:按同一生產廠家、同品種、同等級、同批號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水泥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水泥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于一次。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4.0.2 砂漿用砂宜采用過篩中砂,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不應混有草根、樹葉、樹枝、塑料、煤塊、爐渣等雜物;
2 砂中含泥量、泥塊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輕物質、有機物、硫化物、硫酸鹽及氯鹽含量(配筋砌體砌筑用砂)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的有關規定;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4.0.3 拌制水泥混合砂漿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質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漿中應用技術規程》JGJ 28、《建筑生石灰》JC/T 479、《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的有關規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為石灰膏,其熟化時間分別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儲存的石灰膏,應防止干燥、凍結和污染,嚴禁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漿;
3 石灰膏的用量,應按稠度120mm±5mm計量,現場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換算系數,可按表4.0.3確定。
表4.0.3 石灰膏不同程度的換算系數
4.0.4 拌制砂漿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有關規定。
4.0.5 砌筑砂漿應進行配合比設計。當砌筑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砌筑砂漿的稠度宜按表4.0.5的規定采用。
注:1 采用薄灰砌筑法砌筑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時。 加氣混凝土粘結砂漿的加水量按照其產品說明書控制;
2 當砌筑其他塊體時,其砌筑砂漿的稠度可根據塊體吸水特性及氣候條件確定。
4.0.6 施工中不應采用強度等級小于M5水泥砂漿替代同強度等級水泥混合砂漿,如需替代,應將水泥砂漿提高一個強度等級。
4.0.7 在砂漿中摻入的砌筑砂漿增塑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防水劑等砂漿外加劑,其品種和用量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和試配確定。所用外加劑的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砌筑砂漿增塑劑》JG/T 164、《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砂漿、混凝土防水劑》JC 474的質量要求。
4.0.8 配制砌筑砂漿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質量計量,水泥及各種外加劑配料的允許偏差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許偏差為±5%。
4.0.9 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自投料完起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180s;
3 摻增塑劑的砂漿,其攪拌方式、攪拌時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砌筑砂漿增塑劑》JG/T 164的有關規定;
4 干混砂漿及加氣混凝土砌塊專用砂漿宜按摻用外加劑的砂漿確定攪拌時間或按產品說明書采用。
4.0.10 現場拌制的砂漿應隨拌隨用,拌制的砂漿應在3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氣溫超過30℃時,應在2h內使用完畢。預拌砂漿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專用砂漿的使用時間應按照廠方提供的說明書確定。
4.0.11 砌體結構工程使用的濕拌砂漿,除直接使用外必須儲存在不吸水的專用容器內,并根據氣候條件采取遮陽、保溫、防雨雪等措施,砂漿在儲存過程中嚴禁隨意加水。
4.0.12 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強度平均值應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值的1.10倍;
2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應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值的85%。
注:1 砌筑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不應少于3組;同一驗收批砂漿只有1組或2組試塊時,每組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值的1.10倍;對于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的數量不得少于3組;
2 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28d齡期的試塊抗壓強度為準;
3 制作砂漿試塊的砂漿稠度應與配合比設計一致。
抽檢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類、各強度等級的普通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驗收批的預拌砂漿、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專用砂漿,抽檢可為3組。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或在濕拌砂漿的儲存容器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現場拌制的砂漿,同盤砂漿只應作1組試塊),試塊標養28d后作強度試驗。預拌砂漿中的濕拌砂漿稠度應在進場時取樣檢驗。
4.0.13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或砌體強度進行實體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1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2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4 發生工程事故,需要進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4.0.1 水泥的強度及安定性是判定水泥質量是否合格的兩項主要技術指標,因此在水泥使用前應進行復驗。
由于各種水泥成分不一。當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有可能發生材性變化或強度降低現象,引起工程質量問題
本條文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對原規范條文進行了個別文字修改。
4.0.2 砂中草根等雜物,含泥量、泥塊含量、石粉含量過大,不但會降低砌筑砂漿的強度和均勻性,還導致砂漿的收縮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響砌體質量。砂中氯離子超標,配制的砌筑砂漿、混凝土會對其中鋼筋的耐久性產生不良影響。砂含泥量、泥塊含量、石粉含量及云母、輕物質、有機物、硫化物、硫酸鹽、氯鹽含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4.0.3 脫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響砂漿強度,故不應使用。建筑生石灰粉由于其細度有限,在砂漿攪拌時直接干摻起不到改善砂漿和易性及保水的作用。建筑生石灰粉的細度依照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列于表4中,由表看出,建筑生石灰粉的細度遠不及水泥的細度(0.08mm篩的篩余不大于10%)。
為使石灰膏計量準確。根據原標準《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3-98引入表4.0.3。
4.0.4 當水中含有有害物質時,將會影響水泥的正常凝結。并可能對鋼筋產生銹蝕作用。
4.0.5 砌筑砂漿通過配合比設計確定的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砌筑砂漿達到設計強度等級。符合砂漿試塊合格驗收條件,減小砂漿強度離散性的重要保證。
砌筑砂漿的稠度選擇是否合適,將直接影響砌筑的難易和質量,表4.0.5砌筑砂漿稠度范圍的規定主要是考慮了塊體吸水特性、鋪砌面有無孔洞及氣候條件的差異。
4.0.6 該條內容系根據新修訂的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的下述規定編寫:當砌體用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砂漿砌筑時,砌體強度設計值應予降低,其中抗壓強度值乘以0.9的調整系數;軸心抗拉、彎曲抗拉、抗剪強度值乘以0.8的調整系數;當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大于和等于M5時,砌體強度設計值不予降低。
4.0.7 由于在砌筑砂漿中摻用的砂漿增塑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產品種類繁多,性能及質量也存在差異,為保證砌筑砂漿的性能和砌體的砌筑質量,應對外加劑的品種和用量進行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對砌筑砂漿增塑劑,2004年國家已發布、實施了行業標準《砌筑砂漿增塑劑》JG/T 164,在技術性能的型式檢驗中,包括摻用該外加劑砂漿砌筑的砌體強度指標檢驗,使用時應遵照執行。
本條文由原規范的強制性條文修改為非強制性條文,是為了更方便地執行該條文的要求。
4.0.8 砌筑砂漿各組成材料計量不精確,將直接影響砂漿實際的配合比,導致砂漿強度誤差和離散性加大,不利于砌體砌筑質量的控制和砂漿強度的驗收。為確保砂漿各組分材料的計量精確,本條文增加了質量計量的允許偏差。
4.0.9 為了降低勞動強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漿不易攪拌均勻的缺點,規定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同時,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證砂漿拌合質量,對不同品種砂漿分別規定了攪拌時間的要求。
4.0.10 根據以前規范編制組所進行的試驗和收集的國內資料分析,在一般氣候情況下,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在3h和4h使用完,砂漿強度降低一般不超過20%,雖然對砌體強度有所影響,但降低幅度在10%以內,又因為大部分砂漿已在之前使用完畢,故對整個砌體的影響只局限于很小的范圍。當氣溫較高時,水泥凝結加速,砂漿拌制后的使用時間應予縮短。
近年來,設計中對砌筑砂漿強度普遍提高。水泥用量增加,因此將砌筑砂漿拌合后的使用時間作了一些調整,統一按照水泥砂漿的使用時間進行控制,這對施工質量有利,又便于記憶和控制。
4.0.12 我國近年頒布實施的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標準》GB 50068要求:“質量驗收標準宜在統計理論的基礎上制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第3.0.5條規定,主控項目合格質量水平的生產方風險(或錯判概率α)和使用方風險(或漏判概率β)均不宜超過5%。這些要求和規定都是編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應遵循的原則。
國家標準《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關于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條件引自原《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TJ 301—74建筑工程》,并已執行多年。經分析發現,上述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條件的確定較缺乏科學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20世紀70年代我國尚未采用極限狀態設計方法,因此,對砌筑砂漿質量的評定也未考慮結構的可靠度原則。
2)當同一驗收批砌筑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時,其滿足設計強度的概率太低,僅為50%。
3)當砌筑砂漿試塊強度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75%時,砌體強度較設計值小9%~13%,這將對結構的安全使用產生不良影響。
根據結構可靠度分析,當砌筑砂漿質量水平一般,即砂漿試塊強度統計的變異系數為0.25,驗收批砌筑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為設計強度的1.10倍時,砌筑砂漿強度達到和超過設計強度的統計概率為65.5%,砌體強度達到95%規范值的統計概率為78.8%;砌筑砂漿試塊強度最小值為85%設計強度時,砌體強度值只較規范設計值降低2%~8%,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等于和大于85%設計強度的統計概率為84.1%。還應指出,當砌筑砂漿試塊改為帶底試模制作后,砂漿試塊強度統計的變異系數將較磚底試模減小,這對砌筑砂漿質量的提高和砌體質量是有利的。此外,砌體強度除與塊體、砌筑砂漿強度直接相關外。尚與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有關,如砌筑砂漿的拌制質量及強度的離散性、塊體砌筑前澆水濕潤程度、砌筑手法、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等。因此欲保證砌體的強度,除應使塊體和砌筑砂漿合格外,尚應加強施工過程控制,這是保證砌體施工質量的綜合措施。
鑒于上述分析。同時考慮砂漿拌制后到使用時存在的時間間隔對其強度的不利影響,本次規范修訂中對砌筑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合格驗收條件較原規范作了一定提高。砌筑砂漿拌制后隨時間延續的強度變化規律是:在一般氣溫(低于30℃)情況下,砂漿拌制2h~6h后,強度降低20%~30%,10h降低50%以上,24h降低70%以上。以上試驗大多采用水泥混合砂漿。對水泥砂漿而言,由于水泥用量較多,砂漿的保水性又較水泥混合砂漿差,其影響程度會更大。當氣溫較高(高于30℃)情況下,砂漿強度下降幅度也將更大一些。
當砂漿試塊數量不足3組時,其強度的代表性較差,驗收也存在較大風險,如只有1組試塊時,其錯判概率至少為30%。因此,為確保砌體結構施工驗收的可靠性,對重要房屋一個驗收批砂漿試塊的數量規定為不得少于3組。
試驗表明,砌筑砂漿的稠度對試塊立方體抗壓強度有一定影響,特別是當采用帶底試模時,這種影響將十分明顯。為如實反映施工中砌筑砂漿的強度,制作砂漿試塊的砂漿稠度應與配合比設計一致。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砌筑砂漿的用水量控制。此外,根據現行行業標準《預拌砂漿》JC/T 230規定,預拌砂漿中的濕拌砂漿在交貨時應進行稠度檢驗。
對工廠生產的預拌砂漿、加氣混凝土專用砂漿,由于其材料穩定,計量準確,砂漿質量較好,強度值離散性較小,故可適當減少現場砂漿試塊的制作數量,但每驗收批各類、各強度等級砂漿試塊不應少于3組。
根據統計學原理,抽檢子樣容量越大則結果判定越準確。對砌體結構工程施工,通常在一個檢驗批留置的同類型、同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數量不多,故在砌筑砂漿試塊抗壓強度驗收時,為使砂漿試塊強度具有更好的代表性,減小強度評定風險,宜將多個檢驗批的同類型、同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作為一個驗收批進行評定驗收;當檢驗批的同類型、同強度等級砌筑砂漿試塊組數較多時,砂漿強度驗收也可按檢驗批進行,此時的砌筑砂漿驗收批即等同于檢驗批。
4.0.13 施工中,砌筑砂漿強度直接關系砌體質量。因此,規定了在一些非正常情況下應測定工程實體中的砂漿或砌體的實際強度。其中,當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已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通過實體檢測以便于進行強度核算和結構加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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