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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柜式七氟丙烷是一種常用的滅火系統,它具有許多優點,如快速滅火、無殘留物、適用范圍廣等。本文將從柜式七氟丙烷的特點、結構和使用維護等方面進行介紹。
柜式七氟丙烷是一種常用的滅火系統,它具有許多優點,如快速滅火、無殘留物、適用范圍廣等。本文將從柜式七氟丙烷的特點、結構和使用維護等方面進行介紹。
一、特點
1.快速滅火:柜式七氟丙烷的滅火速度非常快,可以在幾秒鐘內將火災撲滅,避免火勢擴大。
2.無殘留物:柜式七氟丙烷的滅火劑是一種化學氣體,滅火后不會殘留任何物質,對設備和環境沒有損害。
3.適用范圍廣:柜式七氟丙烷可以用于各種不同類型的場所,如電氣室、機房、檔案室、圖書館等。
4.環保節能:柜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使用的是一種無色、無味、無毒的環保滅火劑,且使用量少,滅火,節能環保。
二、結構
柜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主要由滅火劑儲存罐、管道、噴頭、控制器等組成。滅火劑儲存罐通常安裝在防火墻內部,用來存放七氟丙烷滅火劑,管道連接儲存罐和噴頭,噴頭通常安裝在被保護區域的上空。
控制器是柜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核心部件,可以檢測火災情況并觸發滅火劑釋放。控制器可以手動、自動或者遠程控制,具有很高的智能化程度。
三、使用維護
1.定期檢查:柜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需要定期檢查,以確保系統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定期檢查包括檢查管道、噴頭、儲存罐、控制器等部件是否正常運行。
2.注意維護:柜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需要定期更換滅火劑儲存罐和管道中的七氟丙烷,同時還要注意清潔和保養噴頭,防止堵塞。
3.培訓操作人員:柜式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需要專業的操作人員進行使用和維護,因此需要對操作人進行專業的知識培訓。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有色金屬工程火災危害,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工業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有色金屬工程中加工、存貯、使用或項目的防火設計。
1.0.3 有色金屬工程防火設計應結合工程實際,積極采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經濟合理。
1.0.4 有色金屬工程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1 有色金屬工業是國家的基礎性產業,有色金屬是國民經濟發展諸多領域中的重要原材料,特別對于電子、信息、國防科技、高新產業等發展更為關鍵。近年來我國有色工業發展極為迅速,總產量已躍居一位,我國已成為有色金屬大國,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正向有色金屬強國邁進!
有色金屬工業高速發展(據統計近20年來,全國10種主要有色金屬從1990年的239萬t,至2009年達2681萬t,19年增長達11.2倍),給業內的工程建設提供了巨大的機遇,并大踏步地進入國際市場,為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創造了條件。但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一段時間以來快速、大量地建設(含新建、改擴建)項目,一大批新企業相繼建成投產。由于部分企業項目建設中規章制度不健全,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水平低,有法不依或不按規章、程序辦事,當事人缺乏大局觀,責任意識差,加之現行的相關法規尚不夠完善等原因,致使有色金屬行業內發生了若干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其中包括多起嚴重的火災事故,給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給社會穩定帶來消極影響。以史為鑒面向未來,總結并制定出有效預防措施是極為重要的,特別應當在工程建設的龍頭一咨詢設計中完善相關法規更為必要。
1.0.2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各類工程(含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的防火設計,涉及有色金屬行業的采礦、選礦、原料場、火法冶金、濕法冶金、熔鹽電解、金屬及合金加工以及各種輔助生產的各個系統的工程設計。
鑒于礦山生產中使用(儲存、運輸)的屬于特殊危險品,國家已制定出專項法規制度和專門的規范。另外,稀有放射性元素的生產項目屬于國家專項控制,有其嚴格的工程管理程序和相關制度,因此這些工程不包括在本規范的范圍內。
1.0.3 積極采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不斷提高科技水平,是消防事業發展的必然,也是工程設計的基本方向。鑒于防火安全責任重大,不允許有絲毫閃失,因此必須結合實際,實事求是地選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從而不斷提升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的技術水平。
3.0.1 有色金屬工程設計應結合實際使用、存儲或產生介質的火災危險特性及其數量以及環境條件等因素,確定其所在廠房(倉庫)或區域(部位)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0.2 有色金屬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0.3 丁、戊類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其主要承重構件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但其中可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直接影響,以及受到熱輻射且表面溫度高于200℃的金屬承重構件,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或進行結構耐火性能的驗算。
3.0.4 電纜夾層及設在地下或半地下的電氣室、液壓站、潤滑油站,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電纜夾層采用鋼結構時,應對鋼構件進行防火保護,且應達到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3.0.5 丁、戊類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中,設置的開敞式半地下設備(地坑),可與所屬地上廠房劃為同一個防火分區。當該地下設備間使用、存儲丙類油品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嚴禁存儲甲、乙類可燃物。
3.0.6 連通兩個防火分區的帶式輸送機通廊,對采用防火墻等實體防火分隔物難以封閉的局部開口部位,應設置防火水幕系統等防火分隔設施。當采用水幕系統時,應符合本規范第7.5.3條的相關規定。
3.0.7 廠房(倉庫)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但對于丁、戊類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熔煉、焙燒及其余熱鍋爐等整套裝置的有色金屬高層廠房,當生產工藝有特定要求且廠房無法實施防火分隔時,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增加1.0倍。
3.0.8 地下電氣室、液壓站、潤滑油站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電纜夾層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不應大于1200m2;
2 地下不應大于300m2;
3 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上述各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可分別增加1.0倍。
有色金屬工程主要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表的說明:
1.有色金屬生產工藝和裝置復雜多樣,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很難全部概括,上述表中只對較常遇到的以舉例方式示出;
2.鑒于生產工藝裝置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介質、環境波動變化的不確定性,加之技術和裝備的不斷發展創新,常常在同一生產工序中的介質也不盡一致。因此確定有色金屬工程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時應慎重加以較核,對于火災危險性高的重大項目,應通過專門評估加以認定;
3.需要注意的是:介質(本規范對工藝生產中“物質”的稱謂,以下同)的火災危險特性,并不等同于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對于任何一座廠房(倉庫)或某一場合(部位、區域)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根據工藝設計中實際采用(產生)的可燃介質的火災危險特性和范圍,以及計算出介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允許量(即危險性類別高的介質與其空間容積的比值和總量),同時考慮溫度、壓力、擴散等環境條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3.1.2條及其條文說明加以具體確定;
4.在有色金屬冶金工藝生產中,普遍采用可燃(助燃)、易燃介質做燃料或生產原料,當可燃(助燃)、易燃介質在工業爐窯(反應器)內充分燃燒(反應),且其使用、儲運中設置了可靠的監控、報警、緊急切換裝置,并具有相關的耐火極限、防火分隔與有效的滅火設施。從而達到防火的全面受控狀態時,有色金屬工業生產中大量使用高溫或熔化狀態生產(產生強烈熱輻射、火焰、火花作用)一般都應確定為丁類或戊類火災危險性類別。當達不到受控要求或生產工藝具有其他特征時,則應具實確定其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5.通常在工藝技術上,將SO3與H2O以任何比例結合的物質稱為硫酸,當SO3與H2O的摩爾比≤1時稱硫酸;當摩爾比>1時稱為發煙硫酸。發煙硫酸是指含有游離三氧化硫的濃硫酸,因為它在常態下就會不斷地向空間散放SO3,會對環境中的還原性物質直接發生作用,與可燃物質氧化放熱且燃燒。因此對貯存及使用發煙硫酸的場所,其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
有色金屬工程中,煙氣制酸生產的硫酸主要是濃硫酸(百分濃度98%),主要用于外銷(含一定量存儲自用)。而在濕法冶金工藝中使用的則多為稀硫酸(百分濃度60%以下),通過濃硫酸配制得到。硫酸隨其濃度不同,化學特性差異明顯。濃硫酸具有較強氧化性,它幾乎能與所有金屬(金、鉑、鐵等除外)反應,遇到某些有機物時會急劇作用,放熱可能引發火災。而稀硫酸溶液是以離子狀態存在,具有與活潑金屬發生置換反應的特性。稀硫酸能與金屬化合生成鹽并逸出氫氣(甚至能夠與無防護的金屬容器接觸反應)。一濃一稀性質迥異,硫酸就其介質的火災危險特性還是不容忽視的。
在有色金屬長期生產實踐中,硫酸(含濃、稀)是生產工藝重要的介質(或副產品),因具有強酸的優良化學特征,在有色濕法冶金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工程設計必須針對性地認真解決好硫酸腐蝕的防護課題,達到揚長避短。多年以來在其生產、儲運、使用各個環節中,防腐蝕技術措施在有色金屬工程項目中占有突出地位。工程設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的有關規定,采取有針對性且可靠的防腐蝕措施,與此同時做好施工、安裝并輔以適時維護、有效管理等手段。數十年的實踐證明:有色金屬行業硫酸的生產、使用在規模、數量上不斷擴大、提升,各類設施的防護措施是安全可靠的,效果是顯著的。雖然調查發現:有色金屬企業曾經也有過相關的燃爆事故發生(如在某企業的煙氣制酸生產中,由于轉化器防腐層損壞,酸液滲漏與鋼外殼接觸反應,溢出氫氣遇火燃爆,致轉化器頂蓋被掀掉)。同時,其他行業也有過類似事故的報導(如某化工廠在改造原濃硫酸貯罐時,對罐內殘存的濃酸進行稀釋,并使用乙炔焰切割罐體發生了爆炸)。究其根源,顯然都是維護失誤、管理不力、違章操作所致,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通過理論和實踐分析可以認定:在有色金屬工業生產、使用硫酸的車間(場所)中,工藝裝置、設備、管線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行業的有關要求。其廠房、構筑物各類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的規定。當具備了相應的防腐蝕標準(含有效防護面層、合理構造、避免泄漏、貯罐設圍堰等)時,就基本失去其燃燒(爆炸)的客觀條件,故上述舉例表中將硫酸生產、使用和存儲廠房(場所)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劃為丙類。
同時,鑒于硫酸在防護不良的環境中仍具有火災危險性,應在硫酸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上力求完善嚴格,如定期維護、泄漏檢查等制度化以及在硫酸貯罐區維護好防火堤,不得隨意動火等措施,都是十分必要的。
3.0.3 鋼結構以其重量輕強度高適用于工業化生產的優勢,近年來已廣泛地應用在各類工業建設領域中,在有色金屬工程建設擴大了應用領域,超越了某些,發展極為迅速。目前在新建或改擴建工程項目中,大量的多、高層廠房采用鋼結構或鋼與混凝土組合結構體系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由于鋼結構的耐火性能相對較差,解決其火災的防護問題,是擴大鋼結構應用范疇,有利于工程安全的一個重要課題。目前大量的科研、論證獲得了明顯進展,其成果已經用于工程實踐中。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對丁、戊類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鋼結構的粱、柱制定了適度的防火保護要求。在鋼鐵、有色等行業多年工程實踐中,通過采取一定防護構造措施或經耐火穩定驗算評估,大部分冶金生產廠房中鋼結構構件都是可以適用的。在民用建筑領域內,建筑鋼結構的防火設計也從單純地防護轉向更為科學全面的分析、評估等方法。國內以同濟大學為代表的建筑鋼結構相關研究成果,已在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CECS2000中有所反映。近年來,中國人民武裝學院對國產鋼的防火性能也作了廣泛的研究,提出了一批有價值的成果,這些都將成為提高建筑鋼結構防火設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3.0.4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液壓站、潤滑站多數貼近大型、重要設備配置,其火災荷載大,如發生火災難以撲救,危害性較突出,因此適當提高其耐火等級是必要的。此外,因電纜夾層大都緊貼高低壓配電室,一旦火災相互串通會帶來較嚴重的后果,故對它們的要求有所提高,即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但如果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按GB50016中第3.2.4條規定,作為丙類生產場所,不做防火保護的鋼構件也可滿足要求。
3.0.5 在有色金屬加工廠房內設置了類似地坑式的半地下設備間,設備室面積不大且無人值守,該類設備地下室無頂蓋也無固定的封閉,應視為廠房的一部分。當其使用并存放少量丙類可燃液體(不允許存放甲、乙類油品)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可通過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如細水霧等系統),在地面交界處以水幕達到防火分隔的目的。
3.0.6 工藝生產過程中,若干獨立車間通過膠帶式通廊連成一個生產系統,由于火災危險性等級不同,或者總的建筑面積較大,需要以防火分隔進行防火分區。如熔鹽電解工藝的陽極生產系統中,膠帶式通廊需要與石油焦庫——煅燒——煅后倉——生陽極制造——焙燒等多個廠房連接,此時按照火災危險性等級或建筑面積進行防火分區,既需要在適當位置處設置防火分隔,同時又不允許截斷膠帶輸送機中斷正常生產,只能局部留出開口部位。對此,應在這些開口位置處增加設置水幕或細水霧封堵分隔滅火系統,達到完善的防火分區體系。
3.0.7 有色金屬工程高層工業廠房結構,特別是高層鋼結構發展極為迅速,為適應新工藝、新裝備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例如:近十多年,我國有色金屬在引進火法冶金工藝一氧氣頂吹浸沒式熔煉工藝,采用的工藝裝備,爐體密閉性強,余熱充分利用,節能、降耗、環保好,生產自動化程度高,相關監控系統完善,崗位操作人員較少。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丁類,廠房多為開敞式布局(設挑檐、雨篷,不設置封閉圍墻)。廠房內部將配電、控制、值班等室以及生產管理人員疏散區域進行封閉分隔。廠房樓層層高為4m~8m,樓層8層~12層,地面以上總高度在60m左右,廠房總的建筑面積在6000m²以上。
由于工藝配置及操作的需要,生產使用的噴槍及其附屬管道需要經常性地升降穿行。為適應移動裝置(管道)通行、機具(材料)的吊裝以及熱車間通風排氣的需要,在樓層中必須開設孔洞或鋪設格柵板。導致廠房內多個樓層存在較大洞口,難以形成該類建筑物的豎向分隔和完整封閉。
另外,從生產工藝的配置需要出發、冶金爐物料的配送供應、熔煉爐產出的熔料(渣)的處理、煙氣的收塵及余熱利用等一連串工序及其裝置,與核心主體密不可分,都必須圍繞在該冶煉爐的周圍配置。這樣就使得該類高層廠房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超過了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對此設計單位積極配合消防審查部門,認真地進行防火安全論證。至今國內已建成10余個同類項目,先后通過了消防安全審查,并已正常投產使用,均已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當前在有色金屬工程的某些冶煉、焙燒、余熱利用等工程項目中,鑒于同樣其特殊工藝配置和技術要求,在高層工業廠房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上也超過了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因此,在確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結合多年工程及生產實踐,適應當前工藝裝備自動化標準和生產管理水平提高的現實,滿足工藝生產和安全的實際需求,本規范經認真調研、論證,特制訂本規定。
3.0.8 電纜夾層一般設置于控制室、配電室的下部,電纜數量多,線路較復雜,區位十分重要,是重要的火災隱患區域。結合有色金屬企業生產特點和需要,電纜夾層應提出較嚴格的規定。對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表3.3.1、表3.3.2規定,可將電纜夾層視為地面或地下(半地下)的丙類倉庫對待,按一個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規定,并依據工程實際作了一定的調整后確定。
4.2.1 采礦工程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的相關規定。
4.2.2 露天開采礦山工程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剝離、鏟裝、運輸、排土等生產作業的移動設備,應配置便攜式滅火裝置;
2 采場作業區應設置防止雷擊的安全設施;
3 地處植被茂密的礦區,應有避免山林火災波及的措施。
4.2.3 地下開采礦山工程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自燃傾向的高硫等礦床,應對采礦方法、通風系統進行專項的評估、論證,并應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
2 采用燃油為動力的鑿巖、裝載、運輸機械(含油壓裝置)等移動設備,應配備車載式滅火裝置;工作現場應有良好通風和減少環境中粉塵的技術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經有效防火處理的竹、木等燃燒體作為礦井的支護結構;
4 井下各種油品應單獨存放于安全地點;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的回風道,當條件不具備時,也可設置于回風巷道的安全區域;儲油硐室與通道相連接處應設置防火門;
5 進風巷道(井筒)、扇風機房,井口建筑物,井下電機室、變配電所、設備間、維修間等硐室(建、構筑物),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并應在其室內或鄰近區位配置滅火器材;當安全防護必要時,井下應設置避險銅室(避險艙);
6 地下變、配電設施及電纜的選擇及敷設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0章及現行的國家標準《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 50070、《爆破安全規程》GB 16423的有關規定。
采礦一般可劃分為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兩種方式,也可充分利用兩種系統的優點,采用先露天后轉為地下或同時進行露天和地下開采的聯合開采方式。
近年來露天轉為地下開采或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工程逐年增加,應當作好專題安全評估、論證。要減少露天與地下爆破相互影響,合理地設計回采順序、作好地下排送風系統以及人員疏散通道等安全防火設施設計。
在采礦生產作業中存在著儲存、加工、使用和等,由于該類器材安全防護要求嚴格。國家已發布相關規定,本規范未覆蓋這些場所的工程設計,應遵從《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及《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4.2.2 露天開采:
露天開采是在敞露的地表采場進行采剝、運輸作業的采礦方式。主要生產及輔助系統有:開拓和運輸系統、穿孔爆破和鏟裝系統、排土系統、防水和排水系統、復墾系統,以及一整套輔助設施系統。其防火設計重點在于控制易燃、易爆品儲運、使用,防雷電、防塵等。
為了避免周邊林草地發生山火而殃及附近的礦山安全,通常在總圖布置中設置一定的防護、隔離措施,這是經歷過類似事故的教訓所必須要做的。
4.2.3 地下開采:
地下開采系從地表向地下掘進一系列的井巷工程通達至礦體,進行有價值礦物開采、運輸等的采礦方式。主要生產及輔助系統有:提升及運輸、回采及掘進、通風及防塵、排水及排泥、供電、破碎、供水、充填等系統以及輔助設施。
1 部分含硫元素等較高的礦體,存在礦石自燃的傾向,應預先作好相關技術論證,正確選擇采礦方法,合理劃分礦塊。當采用分層崩落法、分段崩落法時,由于工作面較小或在連續的長工作面進行回采,其通風條件較差、溫度偏高,遇有自燃發火條件時易發生火災。對此應制定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如:采用后退式回采順序,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燃發火危險的圍巖中等。對有嚴重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宜對井下的氣體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進行環境監測,設置報警控制裝置進行長期跟蹤監控;
2 井下作業的機械設備避免使用汽油、輕柴油等易燃易爆油料,通常使用重(柴)油等丙類燃料也應有必要的防火措施。2000年7月某有色金屬企業礦區工程中,使用燃油動力裝載運輸機械,在長距離的巷道內(斜坡道)連續長時間作業。由于井下處在密閉狀態,通風條件較差,溫度升高快,加之燃油泄漏使道路上油污增大,含油的粉塵汽化并達到一定濃度后,遇電器打火引燃橡膠輪胎等可燃物發出濃煙。火勢伴著濃煙加之滅火和逃生措施不力,發生了一起嚴重的火災事故,致井下多名工人窒息死亡。對此,要汲取血的教訓,引以為戒,必須采取有力的滅火、消煙安全技術措施。
3 目前大多數礦山基本都采用不燃燒體做井下的支護結構,如選用錨索(錨桿)、噴射(澆注)混凝土及型鋼支架,這對防火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在偏遠山區、小型有色礦井仍然存在以竹、木作為支護材料。針對此情況本規范強調指出:應有必要的防火措施予以保障,才允許有條件地采用竹木作為支護材料。具體的防火措施有:竹、木材料應經阻燃處理后使用,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選用阻燃型電纜,增設滅火器材等設施,并加強消防的監控、管理;
4 有色礦山井下作業的燃油動力設備均采用丙類(閃點大于等于60℃)的桶裝柴油,耗油量依據所采用的設備類型不同,用量的差異較大,每天約數十公斤至上千公斤。從方便生產又有利安全的原則出發,井下儲存量應實施控制,其最多儲存量不應超過三晝夜的需求量(現行國家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的規定),且總儲油量不宜大于3.0m³.不應將動力油放置于材料硐室或車輛維修酮室內,也不應靠近井筒和井底車場。井下油品的儲存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16423有關規定;
5 井口、平硐口、進風井以及井下變配電所、設備間等建(構)筑物所處位置十分重要,一旦出現火情存在對礦井、巷道蔓延的可能性,故在防火等級要求上應當較高。對井下有直接聯系的設施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建造,上述各相關建、構筑物或設施區域內應配置滅火器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此外,總結國內外的災害教訓,應當力求在礦井下設置避險硐室(避險艙)。避免災害影響,體現對人的保護與關愛。
6 地下開采中的提升、通風、排水、排泥、破碎等作業,基本均以電能為動力,用電負荷很大,主要用戶和關鍵環節不允許供電間斷,因此地下的供配電系統極為關鍵。且其配置空間有限,環境條件普遍較差,極易出現短路、損傷等事故苗頭或隱患,故必須做好電氣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及時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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