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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氣溶膠滅火系統、超細干粉滅火系統都可用于撲救A(表面火)、B、C類和E類帶電設備火災。下面是各種氣體滅火系統經常設置的一些使用場所。(1)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適用于人員較多,電子儀器,設備及貴重物品場所。(2)IG-541滅火系統常設在人員密集處,計算機房,通訊程控機房,控制中心,貴重設備室,文物資料珍藏庫,圖書館和檔案庫,噴漆生產線等。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氣溶膠滅火系統、超細干粉滅火系統都可用于撲救A(表面火)、B、C類和E類帶電設備火災。下面是各種氣體滅火系統經常設置的一些使用場所。
(1)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適用于人員較多,電子儀器,設備及貴重物品場所。
(2)IG-541滅火系統常設在人員密集處,計算機房,通訊程控機房,控制中心,貴重設備室,文物資料珍藏庫,圖書館和檔案庫,噴漆生產線等,或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劑的場所;還有使用其他滅火劑易產生腐蝕或損壞設備,污染環境,造成清潔困難等問題的場所。
(3)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在經常有人走動地區不采用。在工業建筑中:可用于煙草庫、食品庫、棉花庫、皮毛庫;在民用建筑中: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儲藏庫、貴重設備庫、自備發電機房等重要部位。
(4)氣溶膠滅火系統對小空間封閉場所有較好的滅火效果。對于易燃、易爆場所,精密儀器和設備房,較大空間場所,潔凈廠房等潔凈度要求高的場所,長期有工作人員的場所,圖書館、檔案室等場所不宜采用。由于氣溶膠微粒*為細小,且具有非常大的比表面積,吸附力*強,因此不宜用管道輸送,只適用于小系統,如建筑物內保護容積較小的配電室、變壓器室等。
(5)超細干粉滅火系統對于棉、木、麻、紙、橡膠、塑料、煙草等可燃固體火災;原油、重油、柴油、汽油、有機溶劑等可燃液體、可熔化固體火災;煤氣、**氣、乙炔等可燃氣體火災;機房、變電站、電纜隧道、電纜井溝等場所帶電設備火災都具有良好效果。可是,在無空氣參與反應的條件下,仍能發生氧化反應的化學物質與強氧化劑的火災,如硝化纖維、、氧化氮、氟等;或者活潑金屬及氫化物的火災,如鉀、鈉、鎂、鈦、鈾、钚、氫化鉀、氫化鈉等場所不適合使用。
綜上所述,現有的幾種常見氣體滅火系統,雖然各有千秋,但是卻仍然不能實現以不變應萬變的氣體滅火系統。所以在實際運用上,還是需要各個方面的比較,因地制宜。
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2 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
3 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 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 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 標志燈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 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 標志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3.2.2 燈具的布置應根據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布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 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3.2.3 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2 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2.4 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三、四類隧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 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6 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
標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志燈。
3.2.8 出口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與地上建筑共用樓梯間時,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3 應設置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4 應設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5 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應設置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6 應設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應設置在豎向梯開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應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防火門的上方;
9 應設置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10 應設置在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應設置在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²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3.2.9 方向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3)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2 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3 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志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4 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導向安全出口。
3.2.10 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以下簡稱“樓層標志燈”)。
3.2.11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
3.2.1 本條規定了燈具的選型要求。
1 綠色節能建筑是我國未來建筑的發展趨勢,因此在系統燈具的選擇時,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產品;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采用光源的色溫與人體視覺功效有很大的關聯,高色溫的光源可以增快人對周圍事件的反應,提高應急疏散的速度和效率;
2 蓄光型標志牌是利用儲能物質吸收環境照度發光的產品,表面亮度較低,且亮度的衰減較快。一般很難保證設置場所的日常照度始終達到蓄光型標志牌儲能所需的照度條件,從而很容易導致在火災條件下其標志的亮度根本無法引起疏散人員的視覺反映,無法有效發揮其疏散指示導引的作用,因此不能采用蓄光型標志牌替代標志燈;
3 目前,系統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包括燈具自帶蓄電池和集中電源內設置的蓄電池組)大多采用鎳鎘、鎳氫或者鉛酸電池,鎳鎘、鉛酸電池等類別的蓄電池一定程度上含有對環境有害的重金屬物質,蓄電池在超過工作年限報廢時,如果處置不當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同時,有些類別的蓄電池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在充放電環節容易引發火災。因此,在系統設計時,宜優先選擇采用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蓄電池的系統產品,以促進系統產品生產企業不斷增加安全和環保意識;
4 距地面2.5m及以下的高度為正常情況下人體可能直接接觸到的高度范圍,火災發生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水滅火系統產生的水滅火介質很容易導致燈具的外殼發生導電現象,為了避免人員在疏散過程中觸及燈具外殼而發生電擊事故,要求設置在此高度范圍內的燈具采用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的A型燈具;當地面上設置的燈具的防護結構因安裝或維護不當造成破損時,地面上因管線跑冒滴漏、衛生清掃等原因產生的積水很容易侵蝕燈具內設置的蓄電池,從而釋放出可燃性氣體在燈具腔體內聚集,燈具腔體內聚集的可燃氣體在達到一定濃度時容易引發爆炸事故,因此,地面上設置的燈具不應采用自帶電源型燈具;火災撲救過程中,滅火救援人員一般使用消火栓實施滅火,由于滅火用的水介質均具有一定的導電性,這樣就會通過消火栓及其水柱形成導電通路,為了避免在火災撲救過程中發生電擊事故,綜合考慮現有系統產品的技術水平和工程應用情況等因素,要求距地面2.5m至8m高度范圍內設置的燈具也應采用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的A型燈具; 采用自帶電源型燈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在發生火災時,需要切斷自帶電源型燈具的主電源,燈具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而燈具自帶蓄電池的工作電壓均低于DC36V,屬于安全電壓范疇,不會對人體產生電擊危險,因此,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 燈具在疏散走道、通道兩側距離地面1m及以下墻面或柱面上設置時,如果燈具的面板或燈罩采用易碎材質,很容易造成人員尤其是兒童的觸電事故;如果頂棚或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采用玻璃材質,一旦燈具因安裝不當發生脫落現象時,玻璃破損時產生的碎片極易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玻璃屬于高能耗、高污染的產品,從節能環保的角度也應限制選用;地面設置的燈具除了考慮面板的通透性外,還要考慮面板材質的機械強度,目前鋼化玻璃是較為適用的材質之一,因此地面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
6 目前,標志燈的規格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種類型,為了有效保證人員對標志燈指示信息的清晰識別,應根據不同的設置高度選擇適宜規格的標志燈;
7 應根據不同設置場所的環境特點選擇適宜防護等級的燈具;
8 標志燈采用持續型燈具,可以有利于人員對疏散路徑的熟悉。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燈具的工作狀態無法集中顯示,選擇持續型標志燈時,可以直觀判斷燈具的光源是否處于完好狀態,便于系統的日常管理及維護;集中控制型系統中,基于節能環保的因素考慮,可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標志燈光源處于節電點亮模式;
9 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中,為了使人員明確所處位置與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距離,加強疏散信心,宜選擇帶有以米為單位標識與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距離的方向標志燈。
3.2.2 本條規定了系統燈具的布置原則。各疏散單元應依據該單元的疏散指示方案進行燈具的布置:人員的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應設置照明燈,以便于人員有效辨識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地面的具體情況;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兩側應連續設置方向標志燈,以便于人員準確識別疏散路徑及疏散方向;進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應設置出口標志燈,以便于人員準確識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樓層標志燈,以便于人員在樓梯間疏散時能準確識別所在的樓層。
3.2.3 本條規定了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確保在火災狀態下,不同場所或部位設置的燈具光源應急點亮和指示狀態改變的時間滿足該場所的響應時間要求:自動滾梯上方等高危險場所設置的照明燈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當燈具光源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滿足相應要求時,應選擇持續型燈具,且應確保燈具的光源始終處于應急點亮狀態。
3.2.4 本條對不同場所中系統燈具在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做出相應的規定,并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蓄電池(組)在正常使用過程中要不斷地進行充放電,蓄電池(組)的容量會隨著充放電的次數成比例衰減,不同類別蓄電池(組)的使用壽命、在使用壽命周期內允許的充放電次數和衰減曲線不盡相同。在系統設計時,應按照選用蓄電池(組)的衰減曲線確定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或燈具自帶蓄電池的初裝容量,并應保證在達到使用壽命周期時蓄電池(組)標稱的剩余容量的放電時間仍能滿足設置場所所需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要求。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2.5 本條規定了照明燈的設置原則和設置要求。根據人員在不同場所或部位安全疏散的難易程度,對不同場所或部位的地面水平照度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1)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老年人照料設施、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逃生輔助裝置存放處等特殊區域和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等場所地面水平照度的要求相同,均不能低于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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