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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七氟丙烷是一種常用的滅火劑,廣泛應用于各種消防系統和設備中。充裝七氟丙烷藥劑的價格因各種因素而異,包括充裝體積、充裝壓力、充裝時間和充裝場所等。
七氟丙烷是一種常用的滅火劑,廣泛應用于各種消防系統和設備中。充裝七氟丙烷藥劑的價格因各種因素而異,包括充裝體積、充裝壓力、充裝時間和充裝場所等。
七氟丙烷是一種以化學滅火為主兼有物理滅火作用的潔凈氣體化學滅火劑,因其對環境的友好性和滅火能力而被廣泛應用。然而,七氟丙烷在某些情況下對人體可能存在一定風險。
一般情況下,七氟丙烷是無毒的、不易燃的,并且在常規使用中對人體低毒性。但在高濃度的情況下,七氟丙烷可能會對人體產生一定的影響,如呼吸道刺激、頭痛、眩暈等。
此外,在火災現場,高溫可能使七氟丙烷分解產生有毒氣體,如氫氟酸,對呼吸道、眼睛等造成損害。
為了確保安全,建議在使用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場所,確保人員在可能的情況下遠離危險區域,遵循安全規定,以降低潛在的健康風險。同時,操作人員應受過專業培訓,滅火設備的維護也應定期進行,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總之,七氟丙烷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人體的危害較小,但在情況下仍可能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在使用過程中要遵守相關規定,合理控制濃度和接觸時間,降低潛在風險。
8.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于核電廠各廠房和建筑物中存在火災危險的房間或區域內。
8.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8.1.3 為了綜合考慮火災情況下的滅火救援和確保核安全功能,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應與機組主控制室合并設置。
8.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8.1.5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經過抗震鑒定并能承受安全停堆地震力引發的極限地震條件。
8.1.6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部件應滿足其對應安全分級下的質保分級要求,其設計階段需滿足質保等級要求并且系統在運行階段要接受定期試驗檢查。
8.1.7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軟件部分應滿足其對應安全分級下對軟件的相關要求。
8.1.8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按照相應標準進行電磁兼容試驗。
8.1.9 運行管理所轄廠房和區域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信號及消防聯動控制功能應設置在機組主消防控制室,非運行管理所轄廠房和區域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信號及消防聯動控制功能應設置在配套設施廠房消防控制室。
8.2.1 總體要求
8.2.1.1 核電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包括:核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常規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配套設施廠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系統結構應為網絡型架構。每個火災報警控制器作為火災報警網絡的一個節點,網絡中任何一個節點的故障不應影響其他節點的正常運行和通信。
8.2.1.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和配置應滿足核電廠消防響應要求。核電廠應設置核島消防控制室、配套設施廠房消防控制室,常規島可單獨設置消防控制室或與核島消防控制室合用,可根據需要設置廠房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核島消防控制室應與機組主控制室合并設置。配套設施廠房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控制區主出入口或生產辦公樓。
8.2.1.3 核島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機組相關區域的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其他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值班室根據核電廠消防程序管理要求顯示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多機組共用運行管理所轄廠房和區域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信號應至少送至其中一臺機組核島消防控制室,遠程手動消防聯動控制功能由其中一臺機組核島消防控制室實現。
8.2.1.4 核島消防控制室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站及執行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消防聯動控制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統操縱員工作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站宜包括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話主機、總線和多線控制盤等。
8.2.2 消防聯動控制要求
8.2.2.1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消防聯動控制功能由核島分布式控制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實現,火災報警信號應經過確認后再啟動相關消防設備。確認火災的方式可有以下幾種:同一報警區域或探測區域內2只及以上獨立的火災探測器同時發出報警;現場人工確認或通過工業電視系統的視頻圖像人工確認。
8.2.2.2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防火區/防火小區邊界的電控防火閥應由火災自動報警信號聯動控制,其聯動觸發信號應采用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8.2.2.3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電控防火閥、防排煙系統應在主控室或就地實現手動控制。
8.2.2.4 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自動滅火系統,其聯動觸發信號應采用兩個獨立的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8.2.2.5 需人工確認火災后啟動的固定滅火系統,應在主控室或就地實現手動控制。
8.2.2.6 具有消防功能的安全級設備(滅火系統安全殼隔離閥、連鎖安全級風機的防火閥),應由主控制室操縱員確認火災后,根據系統設置和規程要求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設備對其進行遠程手動控制。
8.2.2.7 固定滅火設備、防火閥、排煙閥、防排煙風機的開啟和關閉狀態信號應反饋至主控制室或就地設備。
8.2.2.8 反應堆冷卻劑泵、上充泵、輔助給水電動泵、汽機廠房、循環水泵及重要廠用水泵、柴油發電機組燃油輸送泵等區域宜設置工業電視系統,用于這些重要區域的火災復核。
8.2.2.9 常規島及其他運行管理所轄廠房和區域的重要消防設備(如變壓器、主油箱、電動給水泵滅火系統啟動按鈕等)應在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動控制。
8.2.3 系統布置要求
8.2.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站、火災就地模擬盤或火災顯示盤、火災報警接線箱、各類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警報裝置、輸出模塊、輸入模塊、消防專用電話、電源裝置及電纜等。
8.2.3.2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要求
在任何存在火災危險的區域(除水池、通風豎井、沒有火災風險的密閉空間、衛生間以及其他特殊場合外),均應安裝可尋址的火災探測器,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及探測地點的環境(溫度、濕度、電離輻射、腐蝕性氣體、房間壓力;爆炸危險;輻射劑量等環境)對火災探測設備的影響,確定火災探測器類型的選擇,以保證其探測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a)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
b)對火災發展迅速,可產生大量熱、煙和火焰輻射的場所,宜選擇感溫火災探測器、感煙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
c)對火災發展迅速,有強烈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煙、熱的場所,應選擇火焰探測器。
d)因放射性而不易進入的強輻照場所以及反應堆主泵區域,安全重要電氣柜、儀控柜等區域宜選擇管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e)無遮擋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選擇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
f)在易燃易爆區域,應采用本安防爆型火災探測器。
g)對使用、生產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場所,應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h)在裝有聯動裝置、自動滅火系統以及用單一探測器不能有效確認火災的場合,宜采用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同類型或不同類型)的組合。
i)高火災風險區域的電纜間和電纜夾層的動力電纜托盤及變壓器區域宜選擇纜式線型感溫探測器或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
j)碘吸附器的上游宜選擇溫度傳感器,下游宜選擇感煙探測器或溫度傳感器。
k)高度大于12m的空間場所宜同時選擇兩種及以上火災參數的探測器,火災初期產生大量煙時,應選擇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管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圖像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l)對火災形成因素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模擬實驗的結果選擇探測器。
8.2.3.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手動火災報警功能可由設在火災就地模擬盤上的防火區/防火小區報警按鈕或設置于主要出入口、通道上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實現。
8.2.3.4 火災就地模擬盤的設置
火災就地模擬盤設置于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入口或各樓層主要樓梯口明顯部位。
火災就地模擬盤應設置模擬平面圖和報警指示燈裝置,可快速識別著火的區域。報警指示燈宜按探測區域設置。
火災就地模擬盤宜設置防火區/防火小區報警按鈕及現場操作員用于控制的按鈕,應設防止誤碰的措施。
火災就地模擬盤宜包含以下內容的部分或全部:
a)建筑平面圖、房間編號等;
b)防火區/防火小區的劃分情況;
c)火災探測器位置示意及狀態顯示;
d)防火閥、排煙閥和防排煙風機的位置示意和狀態顯示;
e)固定滅火設備的位置示意和狀態顯示,如主要管道、控制閥門、水流指示器等;
f)固定滅火系統閥門的啟動控制按鈕;
g)每個防火區/防火小區的防火閥集中關閉控制按鈕;
h)排煙閥、防煙風機、排煙風機的啟動控制按鈕;
i)就地模擬盤的運行、測試、故障、報警等狀態顯示信息。
8.2.3.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站的設置
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站,工作站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之間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
常規島重要區域滅火系統(包括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水噴霧系統、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應能在主控室區域手動控制,手動按鈕的控制采用硬接線控制方式。
設置在主控室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站應滿足主控室噪聲條件要求。
8.2.3.6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設置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宜設置于電氣廠房的電子設備間或主控室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顯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各個部件(包括探測器、聲光警報器、輸入輸出模塊等)狀態的主要信息。
8.2.3.7 電源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電源由220V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并且應保證機組大修期間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供電。
備用電源宜采用不間斷電源(UPS)裝置或蓄電池組,在主電源中斷時自動投入,輸出功率應大于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全負荷功率的120%,蓄電池組的容量應保證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在火災狀態同時工作負荷條件下連續工作3h以上。
當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能保持1h以上。
8.2.3.8 布線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采用低煙、無鹵、阻燃電纜,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滿足消防設備在火災持續時間內的功能要求。電線電纜的截面積除應滿足自動報警裝置技術條件及傳輸距離的要求外,還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構)筑物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纜采用托盤內敷設方式或穿鍍鋅鋼管明敷方式。引至終端設備(火災探測器底座盒、接線箱盒等)的電纜及電纜拐彎處均需加金屬軟管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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