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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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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火管式滅火裝置》 GA1167-2014
6.1.5噴射時間
按7.5規定的方法進行噴射時間試驗,探火管應無破裂或損壞現象,噴射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a)直接式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六氟丙烷滅火裝置噴射時間不應大于60 s;
b)間接式二氧化碳滅火裝置噴射時間不應大于60 s,間接式七氟內烷和六氟內烷火火裝置噴射時間不應大于10 s,間接式干粉滅火裝置噴射時間不應大于30 s。
6.1.6高溫性能
按7.7.2規定的方法進行高溫試驗,滅火裝置及其連接件應能正常工作,探火管不應出現斷裂和脫落現象。
6.1.7抗振性能
按7.10規定的方法進行振動試驗,滅火裝置任何部件不應產生松動、脫落和結構損壞,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六氟丙烷滅火劑的凈重損失量不應大于滅火劑充裝量的0.125% ;干粉滅火劑貯存容器內壓 力損失不應大于充裝壓力的1.5%。試驗后自動啟動容器閥,不應出現任何故障。
6.1.8溫度循環泄漏要求
按7.11規定的方法進行溫度循環泄漏試驗,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六氟丙烷滅火劑的凈重損失量 不應大于滅火劑充裝量的0.125%;干粉滅火劑貯存容器內壓力損失不應大于充裝壓力的1.5%。試驗后自動啟動滅火裝置,不應出現任何故障。
2、《探火管滅火裝置技術規程》 CECS345-2013
3.1.4 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m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單體容積不應大于3m³。
2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0m³。
3 防護區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1%。
4 除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
3.1.6 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2 當保護對象為易燃或可燃液體時,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3.1.7 局部應用災火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火管與保護對象之間不應有遮擋物。
2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應采用體積法,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可采用體積法或面積法。
3 采用體積法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應有實際圍封結構,圍封結構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護對象的距離不應大于1.0m,圍封結構不能關閉開口的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5%,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取實際圍封結構的體積。
2)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應采用假定的封閉罩的體積,封閉罩的底應是保護對象的實際底面。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封結構時,假想面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時不應小于0.6m,采用干粉時不應小于1.5m。
3)體積法的保護對象應滿足注冊條件,其噴射強度應取1.3倍注冊數據,注冊方法應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執行。
4 采用面積法設計時,噴頭布置應遵循使計算面積內不留空白原則;選擇局部應用噴頭應基于制造商注冊數據。
5 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倍滅火時間注冊數據。
3.1.81套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不宜大于6個;1個防護區設置的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不應超過4 套,并應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應大于2s。
3.1.9 探火管滅火裝置應在噴放后48h內恢復至準工作狀態。
3.1.10探火管宜布置在保護對象的正上方,且距離不應大于 600mm。當探火管布置在保護對象的側方或下方時,其距離不應大于160mm。探火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于其外徑的15倍,探火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4.3.1 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主要部件性能
4.3.1.1 指示燈
4.3.1.1.1 探測器上應有黃色故障指示燈。當探測器發生故障信號時,該指示燈應點亮,并保持至故障排除。該指示燈點亮時,在其正前方3m處,周圍環境光照度在5 lx~500 lx的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4.3.1.1.2 探測器上應有綠色電源指示燈。當探測器接通電源時,該指示燈應點亮,并保持。該指示燈點亮時,在其正前方3m處,周圍環境光照度在5 lx~500 lx的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4.3.1.1.3 指示燈功能應有標注,使用文字標注時應有中文。
4.3.1.2 字母(符)-數字顯示器
當探測器有字母(符)-數字顯示器時,該顯示器處于顯示狀態時,在其正前方0.8m處,環境光照度為5 lx~500 lx條件下應可讀。
4.3.1.3 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值一般應不大于探測器工作電流的2倍。當工作電流大于6A時,熔斷器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處應清楚地標注其參數值。
4.3.1.4 接線端子
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注上其編號或符號,相應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
4.3.1.5 開關和按鍵
探測器的開關和按鍵應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至少用中文清楚地標注出其功能。
4.3.1.6 吸氣管路
吸氣管路應堅固耐用,并應涂成紅色或沿管路涂有不小于2mm寬的紅色標記,并在其兩端1 m內標有探測器吸氣管路字樣,字高不超過5mm。吸氣管路上的吸氣孔的直徑不小于2mm。
4.3.1.7 音響器件
探測報警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應設指示火災報警和故障的音響器件。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65dB,小于115dB。在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應能工作。
4.3.2 基本性能
4.3.2.1 故障報警功能
探測器吸氣管路破漏和堵塞時,導致探測器吸氣流量大于正常吸氣流量的150%或小于正常吸氣流量的50%時,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4.3.2.2 火災報警功能
探測器在任一采樣孔獲取的火災煙參數符合報警條件時,應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4.3.2.3 探測報警型探測器特殊性能
4.3.2.3.1 火災報警功能
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探測器時鐘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并予以保持,直至復位;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對于有多路火災報警功能的探測器,當有新的火災發生時,應能再次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火災報警信號應優先于故障報警信號。
4.3.2.3.2 故障報警功能
探測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探測器的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信號發生時應能再啟動。探測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類型:
a)主電源斷電或欠壓;
b)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
c)備用電源與其負載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或由備用電源單獨供電時其電壓不足以保障探測器正常工作。。
4.3.2.3.3 電源功能
a)交流供電
探測器采用交流供電時,在110%和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并具有主、備電源轉換功能。當主電源斷電時,應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應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b)備用電源
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其容量應能保證探測器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在報警狀態條件下工作30min。
4.3.2.3.4 自檢
探測器應具有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顯示器的功能。在執行自檢期間,受其控制的輸出節點均不應動作。探測器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時,探測器的自檢功能應不影響非自檢部位和探測器本身的火災報警功能。
4.3.2.3.5 復位
探測器的復位應僅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等手段實現。
4.3.2.3.6 開、關電源
開、關探測器的電源應僅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等手段實現。
4.3.3 響應閾值
4.3.3.1 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應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響應閾值要求
當探測器的響應閾值在表1中兩個及兩個以上區間可調時,應有響應閾值所在區間指示,并滿足響應要求。
4.3.3.2 探測器的響應閾值的測量方法應按下述方式進行:
4.3.3.2.1 試驗的正常監視狀態
若在試驗方法中要求探測器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時,應將試樣與制造商提供的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應保證探測器的工作電壓為額定工作電壓,并在試驗期間保持工作電壓穩定。
注:探測器的檢測報告應注明試驗期間探測器配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的型號、制造商等內容。
4.3.3.2.2 探測器安裝
管路采樣式探測器應按制造商規定的管路長度的正常安裝方式安裝,如果說明書給出多種安裝方式,試驗中應采用對探測器工作最不利的安裝方式,在最不利采樣孔測量響應閾值。點型采樣式探測器應按制造商規定的正常安裝方式安裝。如果說明書給出多種安裝方式,試驗中應采用對探測器工作最不利的安裝方式。
4.3.3.3 對具有可調響應閾值的探測器,應按制造商規定的可調閾值級別上分別進行測量。
4.3.4 重復性
在試樣正常工作位置的任意一個采樣孔上連續測量6次響應閾值。其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的比應不大于1.6。
4.3.5 響應閾值分布的一致性
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測量每只探測器的響應闞值,其響應閾值與響應閾值的平均值的比應不大于1.33,響應閾值的平均值與最小響應閾值的比應不大于1.5。
4.3.6 電源參數波動
探測器的供電電壓為額定工作電壓的-15%和+10%,測量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的比應不大于1.6。
4.3.7 絕緣性能
探測器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問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20MΩ;試樣的電源輸入端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50MΩ。
4.3.8 泄漏電流
探測器在1.06倍額定電壓工作時,泄漏電流應不超過0.5mA。
4.3.9 電源瞬變
使探測器主電源按“通電(9s)~斷電(1s)”的固定程序連續通斷500次,探測器在試驗期間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探測器基本性能正常;其響應閾值與該探測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6。
4.3.10 電壓跌落
使探測器主電壓下滑60%,持續20ms,重復進行10次;再將使主電壓下滑100%,持續10ms,重復進行10次。探測器在試驗期間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探測器基本性能正常;其響應閾值與該探測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6。
4.3.11 火災靈敏度
按GB 4715要求將2只試樣按最不利方式安裝在燃燒試驗室的頂棚表面上,其余探測管路安裝在燃燒試驗室外側,按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應依據制造商的說明書對試樣進行安裝和調試,對具有可調響應閾值的試樣,應將其閾值設在極限值上。
探測器在每種試驗火結束前均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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