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目的是防止刑訊逼供,保證口供的真實性,然而,實際情況卻不容樂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強制性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司法文件是2005年*頒布的《*訊問職務**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 2012年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01條規定,**偵查職務*案件,在每次訊問**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被告人在法庭上聲稱被刑訊逼供,但*視頻中卻沒有刑訊逼供,法庭當然不會采信被告人的辯護。 有了完整的*過程的錄音、錄像,是否就足以排除對**刑訊逼供呢?當然不能。因為不能排除在*錄像之前對**會有刑訊逼供行為。 根據刑訴法規定,對**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有辦案經驗的人都知道,突破案犯的口供關鍵在將**控制后的12至24小時之內,這段時間**被控制在辦案單位,辦案人員趁案犯孤立無助、驚慌失措之際,對其進行突審,zui容易拿下口供。而案犯一旦關押到*之后,不僅不會繼續交代,反而往往在一夜之間翻供。 當**拒不交代時,辦案人員為了破案,總要想辦法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掉招供,于是,刑訊逼供、引供誘供極有可能輪番上演,直到**心理崩潰,承認*時,才能正式開啟監控錄像,進行*。 所以,有了*全過程的錄音錄像,并不能排除在*錄像之外的刑訊逼供?;蛘吒卑椎卣f,刑訊逼供都是發生在*錄像之外。 要想*杜絕刑訊逼供,必須進一步完善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力爭做到監控*。譬如從抓**開始,盡量有錄像。**被帶到辦案單位后,直至關押進*,24小時之內在辦案單位內部必須有全程錄像,期間包括*錄音錄像。 除此之外,更可靠的辦法是建立*時律師在場制度;或者規定將**抓獲后,立即送往*,所有的*一律在*進行,只有這樣做,才能有效地預防刑訊逼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