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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久益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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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閱讀:464發布時間:2018-1-3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按照《中共* *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 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等文件要求,根據《華北區域風電場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華北區域光伏發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國家有關規定,我委制訂了《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風電場調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依據《華北區域光伏發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華北能監市場〔2016〕584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應用范圍為已并網運行的、由電網公司統一調度的光伏發電站。

第三條 光伏發電站以調度對象為考核統計單位,以工商登記注冊公司為基本結算單位參與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北能源監管局)、國家*東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東北能源監管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內蒙古經信委)負責對光伏發電站執行本管理辦法及結算情況實施監管。電網公司按照調度管轄范圍具體實施所轄電網內光伏發電站參與本管理辦法的執行與結算,光伏發電站依據運行結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章 調度管理

第五條 光伏發電站應嚴格服從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光伏發電站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出現下列事項之一者,定為違反調度紀律,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一)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改變調度管轄范圍內一、二次設備的狀態、定值,以及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裝置、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裝置等的參數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設備安全的情況除外,但須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

(二)拖延或無故拒絕執行調度指令。

(三)不如實反映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四)不滿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長1人)具備調度業務資格的要求。

(五)現場值長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未具體調度業務資格的接令者。

(六)不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七)調度管轄設備發生事故或異常,10分鐘內未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可先匯報事故或異常現象,詳細情況待查清后匯報)。

(八)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事故,未在1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造假謊報。

(九)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

第六條光伏發電站因頻率、電壓等電氣保護及繼電保護裝置、安自裝置動作導致光伏發電單元解列不允許自啟動并網。光伏發電單元再次并網須向值班調度員申請,經值班調度員同意并網后,光伏發電單元方可并網。若違反上述規定,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若違反上述規定,并且光伏發電單元并網與主網解列的小地區,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4%考核。

第七條當光伏發電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發電單元大面積脫網,一次脫網光伏發電單元總容量超過光伏發電站裝機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第八條當確需限制光伏發電站出力時,光伏發電站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含實時調度曲線),超出曲線部分的電量列入考核。

按光伏發電站結算單元從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實時采集光伏發電站的電力,要求在限光時段內實時發電出力不超計劃電力的2%。限光時段內實發電力超出計劃電力的允許偏差范圍時,超標部分電力的積分電量按2倍統計為考核電量。

第九條光伏發電站應開展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工作,并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預測結果申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光伏發電站上報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工作開展的需要,采用如下方式進行考核:

(一)光伏發電站應在能夠準確反映站內輻照度的位置裝設足夠的輻照度測試儀及附屬設備,并將輻照度測試儀相關測量數據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光伏發電站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報送調度側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建模所需的歷史數據,并保證數據準確性。未能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完成輻照度測試儀數據上傳或歷史數據報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1%考核。

(二)光伏發電站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伏發電站裝機容量、可用容量,考核規則如下:

1.光伏發電站裝機容量發生變化后,需在24小時內上報電

力調度機構,并保證上報準確,每遲報一天扣罰當月上網電量的0.5‰。 [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2.光伏發電站可用容量發生變化后,需在4小時內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并保證報送數據準確,每遲報1小時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5‰。

(三)光伏發電站應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結果,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分日前短期預測和日內超短期預測兩種方式。

日前短期預測是指對次日0時至24時的光伏發電功率預測預報(遇節假日需在節假日前zui后一個工作日上報節假日及節假日后*個工作日的預測,用于節日方式安排。光伏發電站仍需每日按時報送次日光伏發電功率預測),日內超短期預測是指自上報時刻起未來15分鐘至4小時的預測預報。兩者時間分辨率均為15分鐘。調度機構對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上報率、準確率進行考核。光伏發電受*段不計入考核統計。

1.日前短期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光伏發電站每日中午12點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次日0時至24時每15分鐘共96個時間節點光伏發電有功功率預測數據和開機容量(遇節假日需在節假日前zui后一個工作日12點前上報節假日及節假日后*個工作日的預測,用于節日方式安排。光伏發電站仍需每日按時報送次日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1)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上報率應達到*,少報一次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5‰。日前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2)光伏發電站日前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應大于等于85%,小于85%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2. 日內超短期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1)光伏發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應達到*,少報一次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5‰。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按月進行考核,全月累計考核電量的zui大值不超過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3%。

2)光伏發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第4小時的準確率應大于等于90%,小于90%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十條光伏發電單元應具備電網規定要求的低電壓穿越能力。在光伏發電站內同一型號光伏發電單元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低電壓穿越改造,或已完成現場改造計劃但未在6個月內完成檢測認證的光伏發電單元視為不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禁止并網。

若具備低電壓穿越的光伏電站仍在低電壓穿越范圍內發生脫網,自脫網時刻起該光伏發電站同型機組禁止并網,直至完成低電壓穿越改造。同時在該光伏發電站同型機組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檢測認證報告前,當月按以下公式考核: [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光伏發電站應配備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并具備自動電壓調節功能。

(一)若光伏發電站內無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和SVG),在場內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安裝投入運行前,每月按當月上網電量的2%考核。

(二)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調節速率)不滿足電網要求的光伏發電站在完成整改前,每月按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三)光伏發電站應裝設自動電壓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項性能應滿足電網運行的需要。未按期完成AVC子站的裝設和投運工作,每月按全場當月上網電量3%考核。

已安裝AVC子站的并網光伏發電站應加強機組AVC子站的裝置維護工作,電力調度機構統計投運率和調節合格率。

1.AVC投運率考核在并網光伏發電站AVC裝置同所屬電力調度機構主站AVC閉環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各光伏發電站AVC投運率。AVC投運率計算公式如下: [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AVC投運率=AVC子站投運時間/光伏發電站運行時間×*在計算AVC投運率時,扣除因電網原因或因新設備投運期間AVC子站配合調試原因造成的AVC裝置退出時間。

AVC投運率以98%為合格標準,全月AVC投運率低于98%的光伏發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式中,λ調節為光伏發電站AVC調節合格率;Wa為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

(四)光伏發電站應按照調度運行要求確保并網點電壓(光伏發電站升壓站高壓側母線)運行在電力調度機構AVC主站下發的電壓曲線范圍之內,電力調度機構按季度印發各光伏發電站電壓曲線,并按月統計各光伏發電站電壓合格率,電壓合格率計算公式如下:

電壓合格率=并網點電壓運行在電壓曲線范圍之內的時間/升壓站帶電運行時間×*電壓合格率以*為合格標準,全月電壓合格率低于*的光伏發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式中,λ電壓為光伏發電站電壓合格率;Wa為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當光伏發電站AVC投運時不考核光伏電站母線電壓合格率。第十二條光伏發電站應具備有功功率調節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統,接收并自動執行電力調度機構遠方發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號(AGC功能),確保光伏發電站zui大有功功率值不超過電力調度機構的給定值。光伏發電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上行信息應包含有效容量、超短期預測等關鍵數據。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有功功率控制子站的裝設和投運工作,每月按全場當月上網電量3%考核。對已安裝有功功率控制子站的并網光伏發電站進行投運率考核。在并網光伏發電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閉環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按月統計各光伏發電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投運率。投運率計算公式如下:

投運率=子站投運時間/光伏發電站運行時間×*

在計算投運率時,扣除因電網原因或因新設備投運期間子站配合調試原因造成的系統退出時間。

投運率以98%為合格標準,全月投運率低于98%的光伏發電站考核電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式中,λ投運為光伏發電站有功功率控制子站投運率;Wa為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

第十三條光伏發電站應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管理規定,考核規則如下:

(一)并網光伏發電站線路、變壓器、母線、光伏發電單元、變頻器所配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考核。造成電網事故的,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二)光伏發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和選型應滿足繼電保護相關規程、規定要求,且必須與系統保護配合。系統狀態改變時,應按要求按時修改所轄保護的定值及運行狀態。不滿足的光伏發電站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三)并網光伏發電站線路、變壓器、母線、光伏發電單元、變頻器所配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未按調度要求投運,導致電網事故擴大或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越級動作,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四)并網光伏發電站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錄波數據、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影響電網事故調查,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五)光伏發電站匯集線系統單相故障應能快速切除,不滿足要求的光伏發電站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六)光伏發電站應按照繼電保護管理要求及時填報設備基礎數據。涉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發生的缺陷及異常,并網光伏發電站應在處理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將缺陷及異常處理情況報送所屬調控機構,未及時報送,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2. 涉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后,應立即按規程進行故障分析和處理,并在故障發生后1個工作日將故障數據報送至所屬調控機構。未及時報送,每次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七)對并網光伏發電站繼電保護專業的安全運行水平進行考核。

1. 并網光伏發電站受到繼電保護技術監督一級告警,每次考核電量為并網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電量加扣當月上網電量的1%。

2. 并網光伏發電站受到繼電保護技術監督二級告警,每次考核電量為并網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電量加扣當月上網電量的0.5%。

(八)光伏發電站應按規程、規定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定期校驗和維護,使其滿足裝置原定的技術要求,裝置定值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不滿足要求者,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九)光伏發電站應嚴格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不滿足反措要求的光伏發電站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

(十)對并網光伏發電站涉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指標進行考核。以下要求未能*,每項考核電量為全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5%。

1. 繼電保護主保護月投運率>99.5%。

繼電保護主保護月投運率計算公式為:

RMD=(TMD/SMD×*)

其中RMD為主保護月投運率;TMD為主保護裝置該月處于運行狀態的時間;SMD為主保護裝置該月應運行時間。

2. 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99.5%。

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計算公式為:

RSS=(TSS/SSS)×*

其中RSS為安全自動裝置月投運率;TSS為安全自動裝置該月處于運行狀態時間;SSS為安全自動裝置該月應運行時間。

3. 故障錄波月完好率>99.5%。

故障錄波月完好率計算公式為:

RSR=(NSR/NRE)×*

其中RSR為故障錄波月完好率;NSR為該月故障錄波完好次數;NRE為該月故障錄波應評價次數。

第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發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新能源綜合通訊管理終端、UPS電源等)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考核規則如下:

(一)并網光伏發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UPS電源等)應配備而未配備者,或設備性能指標不滿足要求者,以及自動化設備供電系統不滿足規范者,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每項自動化設備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有多項自動化設備未配置、或性能指標不滿足要求或供電系統不滿足規范,按項數進行累加。

(二)光伏發電站應具備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上傳光伏發電單元基礎信息。基礎信息包括有功、無功和狀態變量三個遙測(信)量,根據上傳情況統計遙測(信)量的數據正確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正確率=(1-M/(96×N×3))×*

其中N為光伏發電站光伏發電單元臺數;M為數據異常點的個數。

遙測(信)量的正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求平均值進行考核。指標每降低1%,考核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0.1%,月度考核電量的zui大值不超過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3%。

(三)并網光伏發電站遠動信息(包括:事故總信息、開關分相信息等)、PMU信息、電能量信息、時鐘監測信息、二次安防設備信息、新能源綜合通訊管理終端、二次設備管理信息、報警信息分類等未能按規范完整接入(或填報、分類),按每類信息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有多類信息未接入(或填報、分類),按類數進行累加。

(四)并網光伏發電站自動化設備(包括監控系統運動工作站、PMU裝置、電量采集裝置、時鐘系統及監測裝置、調度數據網、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設備、新能源綜合通訊管理終端、UPS電源等自動化設備)月可用率(=正常運行小時數/該月總小時數)要求99.5%,每降低一個百分點(含不足一個百分點),每類自動化設備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有多類設備不滿足可用率要求,按類數進行累加。

(五)并網光伏發電站自動化設備連續故障(導致數據中斷)次數,每發生一次考核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如設備故障*未處理解決,單個設備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考核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自動

化設備故障計算時間以電力調度機構發出故障通知時刻為起始時間,故障結束時間以電力調度機構主站系統接收到正確信息時刻為截止時間。

(六)并網光伏發電站發生設備跳閘事故時,遙信信號(開關變位信號、全站事故總信號、SOE信息等)每拒動或未正確動作上送信號1個/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

(七)并網光伏發電站在正常運行時,遙信信號每漏發或誤發未正確上送1個/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有多個遙信信號未正確上送,按個數進行累加。

(八)并網光伏發電站在運行時,遙測量(包含PMU量測)應及時、準確上送,要求準確度數據實時刷新,誤差率要求1.5%(以調度機構主站系統狀態估計計算結果為準)無跳變點測準確,且數據質量位正常,每發生1個/次遙測量(包含PMU量測)數據不刷新、超差(誤差>1.5%)、跳變或數據質量位異常,考核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如故障或超差上述故障時間超過8小時仍未處理解決,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考核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

(九)當并網光伏發電站接到電力調度機構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遙測、遙信數量內容時,應在電力調度機構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

(十)并網光伏發電站全場統一對時設備運行故障、導致對時誤差超差持續超過4小時10毫秒,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如故障時間超過8小時仍未處理解決未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的,每超過8小時計為一次延時處理,每次延時處理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

(十一)并網光伏發電站二次系統及設備的配置和運行應符合《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2014年第14號令)等文件關于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相關規定。并網光伏發電站應在基建(改建、擴建)前按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建設(完善)方案,經電力調度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上報或未經批準擅自實施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并網光伏發電站接入發電公司遠程或異地集控系統,應按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建設(完善)方案,經電力調度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上報或未經批準擅自實施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1%;并網光伏發電站二次系統非法外聯或使用無線網絡設備,每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并網光伏發電站二次設備配置、運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護相關規定的,包括硬件設備閑置端口未進行封閉處理、未采用國產正版安全操作系統、安全防護策略配置不合理、發生安全異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為,每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

(十二)并網光伏發電站開展對涉及調度自動化子站設備及信息有影響的檢修、維護、消缺等工作,應遵守電力調度機構的相關規定。工作前未按要求在電力調度機構主站調度管理系統(OMS)中提報自動化設備檢修工作票流程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2%;工作開工前、進行重要操作前以及完工后未通知電力調度機構自動化值班人員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因上述行為對電力調度機構自動化系統安全運行考核指標造成嚴重影響的,每次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5%。

(十三)并網光伏發電站自動化設備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在OMS自動化設備庫中新增、修改、維護相關設備臺賬信息,自動化設備發生故障或缺陷后,應及時通過OMS自動化設備缺陷管理流程上報缺陷信息,自動化設備臺賬(缺陷)信息上報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按每類自動化設備(每次缺陷)考核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有多類自動化設備(多次缺陷)信息上報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按設備類數(缺陷次數)進行累加。

第十五條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發電站通信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考核規則如下:

(一)光伏發電站通信設備的配置應滿足相關規程、規定要求,不滿足的光伏發電站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二)當并網光伏發電站接到電力調度機構通知需要新增、變更通信運行方式時,應在電力調度機構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電量為并網光伏發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

(三)并網光伏發電站對接入電網通信系統的通信設施進行重要操作,必須按通信系統檢修規定提前向電網通信主管部門申報,并得到許可。未經許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

(四)并網光伏發電站通信設備故障,造成電網事故處理時間延長、事故范圍擴大,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

(五)因并網光伏發電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現下列情形的,分別進行考核,若有重復,按zui嚴重的一條進行考核。

1. 影響電網調度和發供電設備進行操作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3%。

2. 造成任何一條調度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1%。

3. 造成任何一條繼電保護或安穩裝置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

4. 造成任何一條遠動信息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1%。

5. 由于光纜、設備、電源等原因造成并網光伏發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通信電路全部中斷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

6.并網光伏發電站在具備兩個及以上獨立的通信傳輸通道時,任一條通信光纜引入纜連續故障時間超過24小時的,每天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

7. 并網光伏發電站任一通信設備故障停運,時間超過24小時,每天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

8.并網光伏發電站內錄音設備失靈,影響電網事故分析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

9.并網光伏發電站任一通信設備發生故障或缺陷,超過1個月不處理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

第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發電站信息報送工作進行管理。考核規則如下:

(一)并網光伏發電站啟動后應于次日10時前上報光伏發電站運行數據日報,未及時報送和誤報,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5‰。

(二)并網光伏發電站啟動后應于每月1日18點前上報光伏發電站運行數據月報,未及時報送、誤報、漏報,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

(三)并網光伏發電站開展涉網試驗后應在試驗結束3日內上報測試結果確認單,應在檢測機構出具正式試驗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試驗報告,未及時報送,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

第四章 計量與結算

第十七條光伏發電站各項考核費用為其單相考核電量乘以與電網公司結算的*電價。光伏發電站月度總考核費用等于本場各項考核費用的累計。光伏月度總考核費用為所有光伏發電站考核費用之和。

第十八條因系統主站原因造成光伏發電站無法上報數據或誤考核可申請免考。同一事件適用于不同條款的考核取考核電量zui大的一款執行。

第十九條 風電月度總考核費用按所有風電場上網電費比例進行返還。

第i個風電場能夠得到的返還費用計算公式為: [指令!內蒙古自治區光伏發電站調度管理辦法]

式中,R總分攤等于輔助服務所產生的有償調峰服務補償費用;Fi為第i個電廠(光伏發電站)月度上網電費;N為當月上網新能源發電廠(含光伏發電站)的總數。

第二十二條電網外送聯絡線考核電費由產生考核電費的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光伏發電站參與本管理辦法所產生的費用采用電費結算方式,與下一個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光伏發電站在該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支付)的參與本管理辦法所產生費用額度,按照結算關系向相應網、省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該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力調控中心應建立相關系統。

第二十五條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電力調控中心將上月統計結果在其“三公”門戶上披露。

第二十六條光伏發電站對統計結果有疑議,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相關電力調控中心提出復核。電力調控中心在接到問詢的3個工作日內,應進行核查并予以答復。光伏發電站經與電力調控中心協商后仍有爭議,可以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每月20日前,電力調控中心將上月運行情況清單以文件形式報送相關能源監管局和內蒙古經信委。每月25日前,電力調控中心在門戶上發布上月運行結果。

第二十八條光伏發電站與電力調控中心之間存在爭議的,由相關能源監管局和內蒙古經信委依法調解或裁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辦法將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及時修訂。華北能源監管局、東北能源監管局會同內蒙古經信委根據實際運行結果,對標準進行修改。

第三十條本管理辦法由華北能源監管局、東北能源監管局會同內蒙古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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