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停車場應當安裝機動車監控設備,并采集進出場機動車的號牌、圖像、進出場時間等信息。
停車場采集機動車圖像信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機動車駛入及駛出停車場時應能捕獲機動車圖片各不少于1張,圖片應當提供機動車前號牌圖像;
(二)圖像中機動車號牌部分應完整、清晰,號牌邊緣應與圖像邊緣平行,無傾斜;
(三)圖像分辨率應不小于704×576個像素點;
(四)圖像顏色應不低于24位真彩色;
(五)圖像文件的存儲大小應不小于20KB且不大于100KB;
(六)在256級灰度標準下,圖像中號牌區域平均灰度值應不小于70且不大于130;
(七)圖像中的號牌寬度應不小于120個像素點且不大于150個像素點;
(八)采集的信息數據不得修改。
以上相關信息應當真實、完整,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停車場的機動車監控設備與*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并實時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送進出場機動車的圖像等信息數據。
停車場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送的信息數據應包含以下信息:
(一)停車場登記編號;
(二)停車場出入口編號;
(三)停車場所屬派出所編號;
(四)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時間;
(五)*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停車場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送信息數據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機動車信息數據應實時傳送至*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二)數據傳輸協議應符合*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
(三)機動車進出停車場的記錄時間應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