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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4日 11:16樂清市騰陽防爆電器有限公司點擊量:461
防爆設備定義:在規(guī)定條件下不會引起周圍爆炸性環(huán)境點燃的電氣設備。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于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于ⅡA、ⅡB的使用條件。
說明: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級,但并不表示該設備性能。
zui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規(guī)定范圍內的zui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huán)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部件所達到的zui高溫度。zui高表面溫度應低于可燃溫度。
例如:防爆傳感器環(huán)境的爆炸性氣體的點燃溫度為100℃,那么傳感器在zui惡劣的工作狀態(tài)下,其任何部件的zui高表面溫度應低于100℃。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按其zui高表面溫度劃分為T1-T6組別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450 ℃ | 300 ℃ | 200℃ | 135 ℃ | 100 ℃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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