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柴油發電機組的標定功率是指在標準環境(大氣壓力、相對溫度、環境溫度)狀況下連續運轉12小時的輸出功率(其中允許超負荷10%運轉1小時)。機組超過12小時以上連續使用時,其輸出功率應修正為柴油發動機標定功率90%的電功率。
2、持續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地為恒定負載持續供電的zui大功率。
3、基本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能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地為可變負載持續供電的zui大功率。
4、*運行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供電達500小時的zui大功率(按100%*運行功率每年運行時間zui多不超過500小時)。
5、應急備用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當公共電網出現故障或在試驗條件下,發電機組每年運行達200小時的某一可變功率系列中的zui大功率。在24小時的運行周期內允許的平均輸出功率應不大于應急備用功率的70%,除非往復式內燃機制造商另有規定。
對于同一臺柴油機發電機組,額定功率的類別不同,其數值大小是不一樣的。所以國家標準(GB/T 2802.5-2009《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第5部分:發電機組)規定制造商在產品銘牌上額定功率前必須標明功率類別,即開頭:COP、PRP、LTP或ESP。這樣表示,既能反映發電機組的實際情況,又便于用戶使用。同樣,用戶在選購機組時也須注意發電機組銘牌上標注的功率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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