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攝像頭的強制安裝范圍和責任主體
強制安裝是行政強制的一種,強制安裝的范圍和主體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對攝像頭強制安裝范圍的界定,在國家層面上,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怖主義法》、《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個別規定外,尚無專門立法。在地方層面,北京、內蒙古、遼寧、吉林、廣東、新疆等13個省(區、市)相繼頒布專門規范攝像頭安裝管理的政府規章,無一例外地規定了強制安裝范圍,但規定的形式和種類又五花八門,寬嚴尺度掌握不一。
關于攝像頭的禁止安裝范圍
與強制安裝對應的是自愿安裝,即強制安裝主體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在自己區域內自愿安裝攝像頭的行為。自愿安裝屬于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個人行為、民事行為,行政機關不宜過多干預。但是,行政機關不過多干預并不代表自愿安裝人可以為所欲為。具體到安裝范圍上,要求個人或組織只能在自己所有的區域內安裝,防范、監控范圍也只能是自己的區域,沒有權利在他人區域或公共區域安裝攝像頭,否則即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如果立法不作出禁止規定,根據“法不禁止即可為”的法律原則,將導致在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安裝攝像頭并不違法,這極不利于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筆者建議,在規定強制安裝的同時還應當明確禁止安裝的范圍,即禁止在旅館客房、集體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他人隱私的場所安裝使用攝像頭。
關于攝像頭的管理與使用
(1)對攝像頭的管理
根據“誰管轄,誰建設”的原則,誰負責出資安裝攝像頭,誰就應當負責管理攝像頭,這也是符合法理精神的。對攝像頭的管理既可以是安裝單位自己親自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管。同時,建議立法明確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定期檢測等制度建立的要求,明確不得擅自改變攝像頭的用途和安裝位置,以保證運行正常和對他人權利的保護。同時,公安機關的監管對象應當是法律要求強制安裝的攝像頭。因為強制安裝攝像頭的地點都與社會公共安全緊密,運行正常與否直接關系到行政機關對社會的管理、關系到社會的公共安全、關系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所以政府應當管,也必須管;而自愿安裝的攝像頭,安不安裝是公民的自由,安裝什么類型、檔次的攝像頭也是公民的自由,行政機關不應過多干涉。
(2)對攝像頭的使用
一是對安裝單位本身。根據法律規定安裝使用攝像頭,是法定權利也是法定義務,但是不得利用安裝的攝像頭外窺他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在使用時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復制、為他人提供、買賣、散發、非法播放信息,對采集的信息要進行有效監管,否則,如果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還會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二是對安裝單位以外的單位、個人。如果是針對政府安裝在公共區域的攝像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調看的,應當從服務民生角度,研究提出調看的原則性規定及程序;如果是針對其他單位安裝的攝像頭,除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執法工作的調看權,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情形下的特殊調用權外,不宜再擴大賦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