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01月11日 09:22東臺市澤潤船用設備有限公司點擊量:4200
前言
本標準的5.1、5.2、5.4、5.5、5.6、5.9、5.12、5.15、5.16、5.17、5.19為強制性條文,其余為推薦性條文。
本標準非等效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批準的EN 137-1993《空氣呼吸器技術要求、試驗、標志》(英文版),主要差異如下:
——按照漢語習慣對一些編排格式進行了修改;
——將一些適用于標準的表述改為適用于我國標準的表述;
——本標準對呼吸器系列按照氣瓶公稱容積(氣瓶額定工作壓力為30MPa時)劃分的,而EN 137-1993是按照氣瓶貯存空氣體積(20℃、1個標準大氣壓時)劃分的;
——增加了安全閥性能、安全膜片爆破壓力。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A 124-1996《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本標準與GA 124-1996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增加了結構、材料阻燃性能、整機氣密性能、動態呼吸阻力、耐高溫性能、耐低溫性能、警報器聲響時間、發聲聲級、平均耗氣量、壓力表黑暗環境下可視、防水性能、壓力表導氣管漏氣、高壓部件強度、中壓導氣管爆破壓力、安全膜片爆破壓力、氣瓶瓶閥的輸出端螺紋基本尺寸、人員佩戴性能;
——在面罩性能的表述上,用“吸入氣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取代“實際有害空間”。
本標準由*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堅敏、凌新亮、戴國定、曹家勝、戎軍。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隊員和搶險救護人員進行滅火戰斗或搶險救援時為防止吸入對人體有害的毒氣、煙霧、懸浮于空氣中的有害污染物或在缺氧環境中使用的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以下簡稱呼吸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氧氣呼吸器、潛水呼吸器、負壓式呼吸器和外供氣式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226-2001 一般壓力表GB/T 2891-1995 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
GB/T 7307-2001 55º非密封管螺紋
GB/T 209-1999 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
質技監局鍋發〔2005〕250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self-contained positive pressure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for fire fighter
一種呼吸器,消防員自攜貯存壓縮空氣的貯氣瓶,呼吸時使用氣瓶內的氣體,不依賴外界環境氣體,任一呼吸循環過程,面罩內壓力均大于環境壓力。
3.2
靜態壓力 static pressure
在供氣閥正壓裝置開啟后,當系統氣路平衡時面罩內的壓力。
3.3
高壓部件 high-pressure components
工作時直接承受氣瓶輸出壓力的部件。
3.4
中壓導氣管 medium-pressure air ducts
工作時承受減壓器輸出壓力的導氣管
3.5
吸氣阻力 inhalation resistance
吸氣時面罩內的正壓值。
3.6
呼氣阻力 exhalation resistance
呼氣時面罩內的正壓值
4 型號、系列
4.1 型號
呼吸器型號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示例:RHZKF6.8/30表示一具氣瓶為復合瓶,公稱容積為6.8L,額定工作壓力為30MPa的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4.2系列
呼吸器系列按照氣瓶公稱容積劃分為:2L、3L、4.7L、6.8L、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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