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1月23日 10:30深圳市奧施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點擊量:1767
作為形成PM2.5、O3等污染物重要前提物質之一,VOCs日益成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難題。7月,國務yuan正式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簡稱《行動計劃》),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總體思路、基本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在這場“戰役”中,VOCs治理已成為了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關注對象。
為了完成VOCs治理和減排工作,實現達標排放,很多涉VOCs企業都采用了各式各樣的VOCs污染防治設施,如RTO、RCO等。安裝這些設施后,企業希望VOCs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理,還能不被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那今天小E就來說說環保部門對VOCs污染防治設施提了哪些管理要求。
VOCs末端治理設施是為了處理VOCs并使其達標排放的裝置。要確保達到這種效果,首先就要維持設施的正常運轉。那何為“正常運轉”呢?來看看法律法規上是怎么規定的: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an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liu;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liu:
(三)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將“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違法行為認為是逃避監管方式之一;對其的處罰除了處以規定處罰外,還可以進行行政拘liu。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 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016年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提高了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罰金額,zui高可處罰一百萬。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款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四條款 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
通過對比法條可得知,以上法律法規都未具體規定設施怎么運行才算是正常運行,倒是從反面提出了設施不正常運行將要面臨的法律后果。
那,什么是不正常運行設施呢?
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liu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因此,出現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都會被認定為“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不但要處以罰款,而且還會被行政拘liu!希望涉VOCs企業時刻保持警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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