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06月16日 09:30溫州虹聯科教設備有限公司點擊量:107
章 總則
條 實驗室是實驗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重要場所,為了切實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根據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的技術安全、環境保護和消防工作是關系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大事,各院(系)及實驗室要切實加強,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堅持“安全,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條 各院(系)應有一位院長或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每個實驗室應選配一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的實驗室安全員,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技術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院(系)應根據實驗室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 技術安全
第五條 對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等場所及其有關設備,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六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病原微生物等危險品以及進行重大疾病研究、細菌疫苗生產與研制等涉及的具有傳染性、擴散性的藥品和試劑等,要專人負責,建立健全領取、發放、儲存、登記等規章制度,禁止亂扔亂放、隨意傾倒或銷毀處理。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認可,對實驗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切實做好存儲處理、妥善保管,并作好詳細記錄。
第七條 實驗室內的電路和配電盤、板、箱、柜等裝置及線路系統中的各種開關、插座、插頭等均應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熔斷裝置所用的熔絲必須與線路允許的容量相匹配,嚴禁用其它導線替代。
第八條 電氣設備或電源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對必須接的臨時線,應由專業人員操作并確保安全,用后立即拆除。
第九條 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測量接地電阻,保證儀器設備正常工作,避免損失和事故。
第三章 消防、環境安全
第十條 實驗室內電、煤氣設備及線路設施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用電規程和設備的要求實施,不許亂接、亂拉電線,墻上電源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
第十一條 實驗室內不得用明火取暖,嚴禁吸煙。必須使用明火做實驗的場所,一定要采取相應的監護措施。有違反者,實驗室安全員有權制止。
第十二條 實驗室必須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擺放在明顯、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檢查,確保有效,嚴禁將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十三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懂所在實驗室的火災危險性,會火警電話“119”;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會使用滅火器材;懂滅火的基本方法,會撲滅初起火災。
第十四條 實驗室必須按學校相關要求,做好安全用電、用水及防盜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實驗室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及空氣調節設施,保持走道暢通,嚴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雜物。
第十六條 對有廢氣、廢物、廢液排放的實驗室,必須專人負責收集、存放、監督,檢查有毒、有害廢液、廢舊固體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生物安全
第十七條 對實驗用危險動植物材料、病原微生物,要有專人負責,依照《植物檢疫條例》、《實驗室動物管理辦法》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管理,認真落實實驗動植物、檢疫、隔離和病原微生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的焚燒、銷毀。實驗結束后,實驗動物尸體要統一收集,并到放置地點去焚燒,嚴禁隨便亂放、亂扔;實驗后存活的動物要按規定處死并銷毀,不準私自帶離實驗室另作它用;感染疾病的動物應視疾病的類型嚴格進行處置,防止疾病的發展和蔓延。
第十九條 凡種子、苗木或其它繁殖材料,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進出口植物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 密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各院(系)應定期清查本單位承擔的科研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劃定密級。按照密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承擔的涉及保密科研項目的測試數據、分析結論、階段成果和各種技術文件,均要按科技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資料。嚴禁利用網絡傳輸、討論有關涉密資料。對計算機存貯設備妥善保管,計算機存貯設備需進行維修時,應及時處理掉所裝的內容以防。如發現事故,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對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說明書等資料,按規定交學校檔案館存放,未經批準,不得隨便攜出或占為己有。
第二十三條 保密項目的實驗場地,不準對外開放。外賓參觀實驗室要經批準,并劃定參觀范圍。在國內同行中交流保密科研成果,要按有關規定,逐級報批。
第二十四條 實驗涉及經濟保密、公文保密的,要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院(系)應經常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對保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杜絕事故。
第六章 獎、罰
第二十六條 對一貫遵紀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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