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商場、市場、展覽館不應布置在甲、乙類易燃易爆單位附近。
1.2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通道或沿建筑物長邊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通道下的管溝蓋板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重量。消防車通道與建筑物之間不得設置妨礙消防登高車作業的架空電力線、管廊等。
1.3嚴禁設置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柜臺、作坊、儲藏間。
1.4商場、市場和展覽館內開設的兒童游樂廳等,不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不應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三層及三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
1.5商場、市場營業廳不宜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且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二、建筑構造
2.1防火門、防火窗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耐火極限為:1.2小時,乙級0.9小時,丙級0.6小時。
2.2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2.3用于疏散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并處于正常關閉狀態,雙扇防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2.4疏散樓梯出入口嚴禁用防火卷簾封閉,防煙樓梯、消防電梯合用前室不應采用防火卷簾封閉。
2.5設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功能。
2.6用于防火分區分隔的防火卷簾,火災探測器動作后,卷簾應下降到底;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感煙探測器動作后,應下降到距地面1.8米處,感溫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到底。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3.1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宜按不同方向設置,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設置時,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3.1.1地下商場、市場和展覽廳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只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1.2疏散走道設防火卷簾,其兩側每個防火分區應設有兩個安全出口。
3.2商場、市場和展覽館的柜臺及攤床布置,必須符合雙向疏散和袋形走道規定。
3.3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
3.4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采用側拉門、吊門(防火卷簾)和轉門。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上設置的鐵柵欄門必須拆除。
3.4.1超市等疏散出口門設置電磁自動啟閉裝置時,應設應急手動開啟裝置。
3.5商場、市場和展覽館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技術標準有關規定,其中高層商場、市場、展覽館的展覽廳,其室內任何一點至zui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
3.6一類高層商場、市場、展覽館和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商場、市場和展覽館,以及人防工程內的商場、市場和展覽廳,疏散樓梯應在首層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3.7多層商場、市場和展覽館樓梯間首層應設直接對外的出口,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米處。
3.8商場、市場和展覽館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四、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4.1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應符合技術標準有關規定。
4.2一類高層商場、市場、展覽館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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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電源及備電
5.1一類高層商場、市場和展覽館應接一級負荷供電,二類高層商場、市場和展覽館應接二級負荷供電。
5.2高層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防排煙風機等用電應在zui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
5.3一類高層商場、市場和展覽館應設自備發電設備,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并能在30秒內供電。消防用電設備、消防配電柜等應設有明顯標志。
六、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6.1商場、市場和展覽館疏散樓梯、重要房間、人員密集場所、疏散走道應設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分鐘,其地面zui低照度不應小于0.5Lx。
6.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照明應保證正常工作照度。
6.3地上無窗商場、市場和展覽館應急照明地面zui低照度不應小于1Lx。
6.4地下人防工程內的商場、市場和展覽廳,其zui低照度不應低于5Lx。
6.5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應急照明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6.6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應急照明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一半。
6.7火災應急照明應采用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產品。安全出口標志燈應設在疏散出口的頂部。
6.8疏散指示標志燈應設在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
6.9地上商場、市場和展覽館疏散指示標志燈安裝間距不應大于20米。
6.10地下及無窗商場、市場和展覽廳疏散指示標志燈安裝間距不應大于15米。
七、建筑內部裝修
7.1商場、市場和展覽館的內部裝修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
7.1.1除地下建筑外,無窗房間的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不燃燒材料外,應在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
7.1.2無自然采光的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裝修。
7.1.3商場、市場和展覽館內設有上下連通的中庭、自動扶梯、開敞樓梯時,其連通部位的頂棚、墻面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裝修,其他部位應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
7.1.4防煙分區的擋煙垂壁,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7.1.5商場、市場和展覽館內部各種構造縫兩側的基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表面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
7.1.6地上商場、市場和展覽館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門廳,其頂棚裝修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
7.1.7廚房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裝修。
7.2商場、市場和展覽館內部裝修和吊預裝飾、宣傳廣告不應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及出口,并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中庭內不應懸掛可燃裝飾物及宣傳廣告等。
7.3當單層、多層商場、市場和展覽館裝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可在規定基礎上降低一級;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頂棚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可在規定基礎上降低一級,其他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不受限制。
7.4地下商場、市場的頂棚、墻面、地面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裝修,隔斷應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地下展覽廳的頂棚、墻面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裝修,地面、隔斷應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
7.5地下商場、市場和展覽廳的售貨柜臺、售貨架和展覽臺,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裝修。
7.6地下商場、市場和展覽廳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門廳,其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裝修。
7.8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硬管保護。
八、建筑滅火器配置
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
8.1應統一配置操作方法相同的ABC干粉滅火器,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8.2滅火器每個設置點zui少不應少于2具,zui多不宜超過5具。
8.3滅火器應設置穩固,銘牌必須朝外。
8.4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小于1.5米,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