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照明、低壓電器、家用電器、機床電器、電機、電動工具、電子儀器、電工儀表、電氣連接件、輔件等電工電子設備及其部件、組件的研究、生產和質檢部門以及絕緣材料、工程塑料或其它固體可燃材料行業等進行小火焰起燃源程序仿真試驗。
二、實驗原理:
針焰試驗儀是用規定尺寸(Φ0.9mm )的針狀燃燒器,通以特定燃氣(丁烷),以 45°角定時定向施燃試品,視試品是否引燃及持燃時間和燃燒長度來評定設備內部因故障條件造成的小火焰的著火危險性。
三、針焰試驗方法:
1、試驗樣品的位置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樣品應安放在正常使用時zui可能發生燃燒的位置進行試驗。試驗樣品的固定方法不應對試驗火焰或火焰蔓延效應產生影響,應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情況一致。
2、試驗火焰的施加
試驗火焰應施加在試驗樣品易于受到火焰影響的表面部位,該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條件所導致。火焰試驗位置的例子見圖1(b)和圖1(c)。
在有關標準中應規定試驗火焰施加的持續時間。GB7000.1-2007中13.3.1規定:試驗火焰施加于樣品上可能出現zui高溫度的點,時間10s。
試驗火焰應使得火焰的頂部接觸到試驗樣品的表面。試驗火焰應在施加規定的時間后移開。
如果在施加火焰時試驗火焰跌落物熔化或點燃材料,燃燒器應與垂線成45°度角以防止材料跌落到燃燒器的管內,燃燒器的頂部中心與另一部分的試驗樣品之間保持8±1mm的距離,任何熔化材料串可忽略。
當有關標準要求在同一試驗樣品上進行多于一個點的試驗時,必須注意確保先前的試驗造成的劣化不會影響后面試驗的結果
3、試驗樣品的數量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在三個試驗樣品上進行。GB7000.1-2007中0.4規定:按照GB7000.1的試驗是型式試驗,一般選擇一個燈具樣品進行試驗。
4、觀察和測量
如果試驗樣品和(或)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其周圍的部件起燃,應測量并記錄燃燒的持續時間(tb)。燃燒持續時間是指試驗火焰從試驗樣品上移開到火焰熄滅,且試驗樣品、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其周圍部件再也看不到灼熱現象的這段時間間隔。
5、試驗結果評定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如果試驗樣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為經得起針焰試驗。
①、試驗樣品不產生火焰和灼熱現象,并且規定的鋪底層或包裝絹紙不起燃。
②、在移去針焰后,試驗樣品和其周圍部件的火焰或灼熱持續時間在30s內,即tb<30s,其周圍部件沒有繼續*燃燒且規定的鋪底層或包裝絹紙不起燃。
四、校準項目及校準方法:
校準項目:
箱體尺寸、燃燒器尺寸、燃燒器傾斜角度、計時器、火焰尺及溫度儀表。校準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客戶
要求進行選擇。
校準方法:
(1)外觀檢查:目測外觀及各部件無損壞、清潔,設備可正常工作。
(2)基本尺寸:試驗箱的體積用鋼卷尺進行長、寬、高測量并計算容積,火焰的燃燒器及火焰高度尺的尺寸用針規及游標卡尺測量,燃燒器傾斜角度應能0-45度可調節,用角度尺測量。
(3)計時器校準:用電子秒表分別對施焰時間在10s、20s、30s、60s、120s五個校準點進行校準,持焰時間在30s校準點校準。升溫計時器在23.5s點進行校準。
(4)溫度儀表校準:將溫度系統連接熱電偶的銅塊和標準鉑電阻放入多功能溫度校驗爐的孔洞,盡量置于孔洞底部,分別設置多功能溫度校驗爐100℃和700℃,溫度達到穩定后,讀取三次溫度系統的溫度顯示值,取平均值作為溫度系統的實際顯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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