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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安裝過程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規范,以下是安裝過程和注意事項:1.確定設計方案:根據需要保護的空間大小、火災等級和特殊要求等因素,確定系統的設計方案和參數,包括滅火劑種類、系統容量、噴頭類型和布局等。2.安裝管道和噴頭:根據設計方案,在需要保護的區域內安裝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管道和噴頭。管道和噴頭的安裝需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以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安裝過程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規范,以下是安裝過程和注意事項:
1.確定設計方案:根據需要保護的空間大小、火災等級和特殊要求等因素,確定系統的設計方案和參數,包括滅火劑種類、系統容量、噴頭類型和布局等。
2.安裝管道和噴頭:根據設計方案,在需要保護的區域內安裝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管道和噴頭。管道和噴頭的安裝需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以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安裝控制系統:安裝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控制器、傳感器和報警設備等。這些設備可以監測火災情況,并控制七氟丙烷滅火劑的釋放,確保系統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4.進行系統測試:在安裝完成后,需要對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進行測試,包括檢查管道和噴頭的連接、控制系統的運行和報警設備的響應等。測試需要由專業人員進行,確保系統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5.提供使用說明:安裝完成后,需要向用戶提供使用說明,包括系統的操作方法、維護要求和注意事項等,以確保用戶能夠正確地操作和維護系統。
注意事項:安裝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需要遵守相關標準和規范,包括國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規和行業標準等。
安裝過程需要由專業人員進行,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安裝前需要進行現場勘察和分析,確定系統的設計方案和參數,以確保系統的有效性和經濟性。安裝完成后需要進行測試和調試,確保系統的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安裝后需要定期維護和檢查,以確保系統的長期有效性和可靠性。
建筑的消防救援設施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進深、規模等相適應,并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在對應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救援口不應少于2個;
2 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應易于從室內和室外打開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時,應選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應設置可在室內和室外識別的性明顯標志。
2.2.4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靠外墻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在樓梯間的頂部或最上一層外墻上應設置常閉式應急排煙窗,且該應急排煙窗應具有手動和聯動開啟功能。
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在外墻或屋頂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外,下列無可開啟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應在其每層外墻和(或)屋頂上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且該應急排煙排熱設施應具有手動、聯動或依靠煙氣溫度等方式自動開啟的功能: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²的丙類廠房;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²的丙類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²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會議廳、多功能廳、宴會廳,以及這些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
4 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²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和走道;
5 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2.2.6 除城市綜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可不設置消防電梯外,下列建筑均應設置消防電梯,且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防電梯不應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層及以上且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第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類高層廠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閉或半封閉汽車庫;
6 除軌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鐵車站公共區應設置消防專用通道。
2.2.8 除倉庫連廊、冷庫穿堂和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內的消防電梯均應設置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經專用通道通向室外,該通道與相鄰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7.1.8條的規定;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
2.2.9 消防電梯井和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與相鄰井道、機房及其他房間分隔。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2.2.10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在所服務區域每層停靠;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 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
4 在消防電梯的首層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供消防救援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5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
6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終端設備。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
2.2.12 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尺寸和面積應滿足直升機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停機坪與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
3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應急照明裝置;
4 停機坪附近應設置消火栓。
2.2.13 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應避免火災或高溫煙氣的直接作用,其結構承載力、設備與結構的連接應滿足設計允許的人數停留和該地區風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責任轄區和跨區域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2 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指揮通信;
3 通信指揮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處理責任轄區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2.2.15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主要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北京時間計時,計時最小量度為秒,系統內保持時鐘同步;
2 應能同時受理2起以上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3 應能同時對2起以上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進行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從接警到消防站收到出動指令的時間不應大于45s。
2.2.16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運行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要設備或重要設備的核心部件應有備份;
2 指揮通信網絡應相對獨立、常年暢通;
3 系統軟件不能正常運行時,應能保證電話接警和調度指揮暢通;
4 火警電話呼入線路或設備出現故障時,應能切換到火警應急接警電話線路或設備接警。
2.2.1 本條明確了建筑消防救援設施及場地的基本功能要求。
盡管不同規模、不同高度或埋深、不同使用功能或不同類別火災危險性的建筑對滅火救援場地和消防救援設施等的需求不同,在不同位置建造的建筑和不同外觀的建筑對消防救援設施的設置有所影響,但是每座地上和地下建筑都要充分考慮滿足撲救建筑火災需要的消防救援設施及場地。
2.2.2 本條規定了便于消防救援人員進入建筑的入口設置要求,適用于各類地上和地下建筑。
建筑中直通室外的樓梯間、出入口或消防專用入口是消防救援人員進入建筑到達著火區的主要通道,入口位置要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安全出入建筑。
2.2.3 本條規定了消防救援口的基本設置要求。
消防救援口要結合樓層走道兩側或端部外墻上的開口及避難層或避難間以及救援場地,在外墻上選擇合適的位置設置,確保具有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均設置不少于2個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外窗或門。
本條規定的“無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外墻上未設置外窗或外窗開口大小不符合消防救援窗要求,包括部分樓層無外窗或全部樓層無外窗的建筑;“有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各層均設置外窗,且層和第二層的外窗開口大小符合消防救援要求的建筑。
2.2.4 本條規定了樓梯間設置應急排煙窗的基本要求,以防止煙氣在樓梯間內積聚,保證消防救援人員的安全。滿足自然通風排煙條件的樓梯間可以利用既有外窗,不需要設置專門的應急排煙窗。應急排煙窗的開口大小等技術要求,按照相應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確定。
2.2.5 本條規定了建筑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的基本范圍,以保證建筑內的排煙系統在失效情況下能及時排出火災的煙氣和熱,便于消防救援行動。對于一些特殊的建筑,可以不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
2.2.6 本條確定了建筑設置消防電梯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內設置消防電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員的戰斗力和滅火救援效果。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時間同時發生一次火災,本條規定要求建筑中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具有1部消防電梯可供使用,并且為提高消防電梯在救援使用時的安全性,每個防火分區應盡量獨立設置至少1部消防電梯;防火分區未獨立設置消防電梯時,應采取確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電梯的措施。對于規模較大或復雜的建筑,當按照同一時間同時發生多次火災考慮時,應提高相應的設防要求。
本條第6款規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包括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汽車庫、地下和半地下工業與民用建筑,以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本規范規定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均指床位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可容納的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人的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不包括床位總數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可容納的老年人總數少于20人的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
2.2.7 本條規定了地鐵車站公共區有關消防救援通道的基本設置要求。有關通道或出入口的技術要求,可以按照相應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確定。
消防專用通道或應急出入口是供消防救援人員迅速進入建筑,特別是進入地下建筑進行消防救援的專用通道,應滿足在滅火救援過程中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在背負救援裝備的情況下快速、安全進出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防煙、防火性能,如應急出入口的直徑(或邊長)不小于1.0m,出入地面的蓋板等便于消防救援人員開啟。
2.2.8 本條規定了消防電梯前室的基本要求。
消防電梯前室應能保證消防救援人員安全使用、修整和進行滅火救援準備,以及滿足救助人員的要求,應具備足夠的防煙、防火性能、面積和滿足救援要求的尺寸。
2.2.9 本條規定了保證消防電梯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確保消防電梯在火災時能安全、可靠運行。
消防電梯的梯井之間、消防電梯的梯井與非消防電梯的梯井之間、消防電梯機房之間、消防電梯機房與非消防電梯機房之間均應相互分隔,以確保每部消防電梯均能獨立工作,不受其他電梯或電梯機房事故或火災的影響。機房直通屋面的門的耐火性能視具體情況而定,并可以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確定。
2.2.10 本條規定了消防電梯為滿足救援需要應具備的基本性能。
消防電梯應能滿足一個消防戰斗班全員配備裝備后使用電梯的需要,并能在發生火災時受消防救援人員的控制,具有足夠的防火、防水等性能,能夠在發生火災時正常、安全運行。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可以根據不同部位的防火要求,按照實際所需服務的區域確定電梯的停靠樓層,一般應每層停靠。
2.2.11、2.2.12 這兩條規定了需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建筑及其基本設置要求。
屋頂直升機停機坪屬于靜態型高架直升機場。直升機停機坪可以直接設置在屋面上,也可以利用在屋頂架空的平臺。為確保直升機安全起降,停機坪的場地大小應根據當地空中救援力量或規劃的直升機機型確定,場地周圍應設置保障直升機安全起降和滅火與降煙等防護設施。
2.2.13 本條規定了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的設置要盡量避免直升機在救援時受到火災或高溫煙氣的侵害。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主要用于消防救援人員和被救助人員的停留,應根據救助設施的安全停留面積和設計允許停留人數要求設置。
2.2.14 本條規定了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基本功能。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是全國各級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實施減少火災危害,應急搶險救援,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的業務信息系統。本條規定的功能是消防救援指揮中心的主要業務職能。
2.2.15 本條規定了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主要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滅火救援指揮調度、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指揮是實時性的消防業務工作,系統記錄的報警時間、出動時間、到場時間、出水時間、控制時間、結束時間等將作為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調查、認定的證據。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時,城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快速反應,在時間調派消防力量到災害現場處置,是限度減少人身、財產損失的關鍵環節。各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接處警席位和接處警通信線路的配置數量,應根據城市的規模、火警日呼入數量、火警呼入峰值等參數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2.2.16 本條規定了保證消防通信指揮系統運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具有必要的故障應急措施,保證火警受理、調度指揮通信不間斷,如出現故障將喪失其基本功能,不能達到其主要性能要求,因此需要其中某個子系統癱瘓的設備或設備的核心部件作備份。用于支持火警受理、調度指揮、現場指揮的計算機通信網、有線通信網、無線通信網、衛星通信網等消防指揮通信網絡應相對獨立,與非消防指揮通信網絡之間連接應有邊界安全措施。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與其他應用系統共用通信網絡時,應保證必需的通信線路(信道)和信息傳輸速率,指揮通信網絡必須保證常年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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